关于做好200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农业部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省2008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度,积极推动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农资行业协会发展,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促使我省各地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选购农资的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农资行业协会有新的发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和群众身体健康作出应有贡献。
二、具体工作
(一)突出推进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为主,即由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职责。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及大要案查处工作。二是推行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单位。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责任部门(单位)签订农资监管责任书,责任书要明确执法职权职责、工作目标、要求、保障措施、监督考核办法、失职等责任追究等内容。责任书要报上一级农业、畜牧部门备案,各市(州、地)应于2月底前汇总报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备案。三是推行监管工作台账制度。从2008年起,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全面建立监管工作台账(格式见附件一),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资监管、执法监督等活动,也应当有原始记录,实行痕迹管理。四是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对各地履行农资监管职责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通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监管工作缺乏记录以及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一是全面监管。将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全面纳入监管,确保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全面履行到位,工作不留死角。二是保证一定监管密度。要围绕确保农资市场秩序稳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采取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企业(网点)、重点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管,保持一定监管密度。三是加强监管工作力度。坚持“疏堵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开展对相对人守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资的教育、引导工作,同时要严格执法,对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防止监管流于形式,确保工作有效。对近年来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屡次使用禁用农兽药的农产品生产者,要重点监控。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加大农资打假举报投诉电话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义务信息员作用,依靠和发动广大农民、基层干部来监督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县级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要定期深入到联系村寨,向农民群众了解农资质量情况,征求农资打假工作意见。五是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信息网等信息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农业部农资打假信息网、种子等专业网及贵州农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的农资行政许可、质量抽检、行政执法等信息。参与全国农资打假工作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构建我省农资打假工作信息平台。
(二)突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台账。农资使用环节监管要做好以下工作:督促和检查农产品生产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资使用监管工作台账,如实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发布制度。监管的重点对象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水产养殖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农产品生产者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是否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是否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履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及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义务。
(三)突出抓好“清源行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集中整治。组织开展“清源行动”,把好农资源头关口,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规模经营企业及批发市场的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种子:组织春、秋两季集中整治,切实加强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杂交油菜种子、马铃薯种薯及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蔬菜种子、食用菌菌种、水果苗木、牧草种子、蚕种等的监控和整治。认真排查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有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苗)、是否超审定区域经营种子、是否按法律规定出据票据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要突出检查以下问题:是否按《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制作标签,是否以已经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国有种子公司名义销售种子。
农药:春、夏季分别对农药批发、销售、使用环节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禁(限)用、假冒生产厂商、假冒登记证号、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质量检测不合格农药的生产经营行为。对重点农产品生产者,要认真检查其农药购进、库存、使用,及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安全间隔期、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情况,坚决查处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合理使用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使用技术等知识。
肥料:春季组织集中整治和市场抽检,重点是小规模生产企业的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有机肥料产品。坚决打击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有效养分不足、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水分严重超标的复合肥料产品。
兽药:分别对兽药批发商、村兽医室、规模养殖场(小区)组织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经营和使用禁用兽药、人用药、过期兽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兽药,未依法建立兽药经营、使用台账,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兽药。对兽药使用环节,要检查兽药购进、库存、使用及台账建立情况,以及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安全休药期规定情况,向养殖者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合理使用兽药等知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分别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小区)组织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经营使用含有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蛋白精)、喹乙醇等禁用物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在饲料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激素、抗生素等。
鱼药:分别对鱼药市场、水产养殖基地组织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环丙沙星等禁用药物。
其他农业投入品:重点整治在农产品包装等过程中使用禁用物质。
各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部署,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一定执法力量,扎实开展好农资集中整治行动。
(四)突出抽检与执法衔接,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各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工作,有计划地对本地流通的重要农资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尤其是要加大对复合肥、农药的执法抽检力度。为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抽检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例行和执法抽检工作时,抽检机构与执法机构必须做到“三同步”,即抽检同步,抽检时抽检机构应当通知执法机构到场,由执法机构对抽检样本基数、生产、经营、使用事实进行证据锁定;送达同步,执法机构配合抽检机构送达检测结果;查处同步,抽查机关要协助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执法机构与抽检机构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有效发挥农资质量抽检作用,坚决防止“两张皮”现象。
(五)突出落实经营备案和台账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一是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全面落实《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群众多次投诉、已经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注销或撤销农业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的农资经营网点,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严把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农资产品生产、登记、审定等许可证(照)的发放管理工作。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照)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落实可追溯管理。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要建立经营台账(档案),准确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并保管好进销票据,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可追责。对农资经营网点的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备案,是否依法建立经营台账(档案)并如实记录购销情况,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
(六)突出建立诚信档案,积极推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各地要在去年市场主体清查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将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等情况,监督检查记录,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和违法查处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二是探索开展农资信用评价。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信用、守法情况、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执法检查和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
(七)突出农资行业协会建设,积极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地要加快农资行业协会的发展。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民建、民管、民受益”,充分调动农资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二要坚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建协会;三要做好引导、指导、协助工作,必要时对其给予一定帮助或经济支持;四要发挥在当地农资生产经营中有实力、有威信、且热心公益事业的领头人作用;五要注意政企分开,农业、畜牧部门不能将加入协会作为农资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协会也不应增加会员负担。同时,积极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等成功经验和模式,选择本地一些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诚信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鼓励其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实行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
(八)突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调查处理,防止执法走过场。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及禁用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违法农资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方的,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农业、畜牧部门通报信息,以彻底消除危害。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突发案件、重大案件及群体性上访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
(九)突出杀鼠剂市场监管,进一步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资格经营杀鼠剂和经营没有防伪标志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切实落实基层执法经费和设备。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将农业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必须为执法机构配备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努力保障执法用车,确保农资打假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作用,形成农业部门执法合力。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和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队伍,加强投入,巩固我省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成果,加强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沟通,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行业管理与专业检验机构的协同配合,形成农业行政执法的合力。
(三)加强监督考核,保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将农资监管工作纳入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工作的目标考核,各市(州、地)也要将农资监管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特区)农业、畜牧工作的目标考核。组织春秋季集中整治检查,组织执法交叉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农民利益受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低的地方要通报批评。
附件:贵州省农资监管记录表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贵州省农资监管记录表
监督单位:编号:
检查地点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 名 称 |
检查环节 |
生产 |
经营 |
使用 | |||||
检查内容和 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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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涉嫌违法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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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
检查组负责人: | ||||||||
被检查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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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 |
检查人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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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