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依法行政 切实规范农业执法行为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贵阳市蔬菜办: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农业执法行为,结合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业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切实规范农业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以《农业法》为基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法规、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业资源、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疫、农村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执法职能。通过开展农业系统综合执法试点,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开展了以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大量执法工作,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考评工作,受到群众、领导和有关部门好评,初步树立了良好的农业行政执法形象。但是,在我省个别地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意义和责任认识不清,研究和支持不够;违法委托执法职权,致使执法主体不合法;乱发文件,自扩行政执法权力,抬高行政许可门槛,甚至借机搞部门、地方保护;将行政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借办证、培训名义违规收费,参与办中介组织,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会费”;执法存在随意性,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现象仍有存在;执法程序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识不强,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服务意识不强,部分执法人员作风不实;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让直系家属从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农业行政执法形象,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是农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增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从严要求,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除法律、法规授权外,农业行政执法由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各地要在8月底前全面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部门、机构。各地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切实做到经费保障、人员稳定、管理有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依法颁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没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的,执法证要收回。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每年年底前,各级农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本机关持有执法证件情况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情况要报上级农业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机构,到具体岗位,并依法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勤政、廉政、行政效能制度。提出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健全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内部监督制约、年度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格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执法理念,忠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严禁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出观。严格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防止越权制发规范性文件、自扩行政执法权力、抬高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门槛等违法行为现象出现。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行政执法所采取的措施、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审查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处理。
(四)行政执法权力要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行政许可审批中,依法不能收费的,坚决不收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活动,费用由组织活动的单位承担;确需收费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政企分开,农业部门及其履行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机构不得与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有利益挂钩,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帮助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行政收费、罚没款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和直系家属不得从事其执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的现象出现。
(五)严格执行程序规定。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各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循程序制度,按照程序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除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外,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结果及工作部门、执法人员、责任要向社会公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加快“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务必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申请材料、行政决定等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作风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规范行为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牢固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严格执行农业部的“六条禁令”,即:一是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三是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四是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五是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六是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七)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一是建立健全体系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涉及行政执法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监督。上述事项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有关领导应当不签发。二是加强层级监督考评。加强农业法制执法的监督考评工作,重点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工作,坚持每年组织农业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法制、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四是注意倾听社会呼声,对群众反映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务必严肃调查处理。对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或取消有关证书及证件签发人资格,直至调离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活动的领导。各地要深入检查本部门履行法定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推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情况,总结经验,排查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对策,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活动。
(二)加强学习教育。有关领导、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各地要切实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教育,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意识、服务和守法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引导他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执法程序,保持廉洁奉公。
(三)加强监督报告。围绕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既要注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更要注意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用,建立起日常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机制,以及定期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法制监督。各地每年开展的法制监督工作情况,要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今年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材料,请于11月底报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出现重大或带有苗头性的行政执法作风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