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贵阳市蔬菜办,厅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农业部的有关部署,现就我省2009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促进大宗优势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农资监管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茶树苗木等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稳定形成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努力,促使我省各地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确保我省今年不出现大的假劣农资坑农事件,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农资打假工作重点
种子种苗:强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行政许可(备案)、质量及市场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种子市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种子经营备案制度,依法做到应备必备,对未经审定(含审定区域不包括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以及标签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种子坚决不予备案,把好种子的市场准入关。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严查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套牌)、未审先推或超范围推广经营、种子质量不达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名称、包装的行为,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擅自超越权限的经营行为,以及对种子质量、品种特征特性、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种子出具票据制度,确保种子来源、去向及库存情况清楚。扎实组织春、秋两季集中整治,切实加强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杂交油菜种子、马铃薯脱毒种薯及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蔬菜种子(食用菌菌种)、茶果苗木、牧草种子、蚕种等的监控和整治,坚决防止假劣及违法经营的种子种苗进入市场。
农药:落实农业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有关部署,围绕农药生产、批发、销售和使用环节,狠抓源头管理、市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促使我省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检合格率稳步提高,切实减少高毒高残留农药对农产品质量的危害。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认真排查市场上有无经营假劣农药、禁用农药以及假冒农药登记证号和生产厂商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检工作,打击经营掺杂禁用农药或禁用化学品、质量不合格以及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继续宣传和贯彻落实《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检查2008年7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是否按规定命名和制作标签与说明书。加强茶叶、蔬菜等农产品重要产区的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和依法使用农药,禁止使用禁用农药,防止超限用范围使用农药。引导支持农资经营者在茶叶主产区、重要蔬菜生产基地设立一批农药专供点。
肥料:严格执行肥料登记制度,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加强肥料市场监管,促使肥料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组织好春、秋两季肥料市场的集中整治和市场抽检工作,重点检查和抽检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有机肥料产品,检查肥料登记证是否有效,产品包装、标识及宣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坚决打击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经营肥料的行为,以及生产、经营有效养分不足、重金属、微生物等有害物质超标、水分严重超标的复混(合)肥料产品的行为。
兽药:加强兽药源头控制、市场监管和管理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兽药GSP工作,促使我省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并切实减少禁用兽药以及兽药残留对畜产品质量的危害。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兽药批发商、村兽医室等,坚决打击经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人用药的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法律宣传、技术培训及指导工作,重点检查兽药购进、库存和使用情况,生产技术规程、安全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是否依法对生产情况进行记录,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兽药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切实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和打击经营使用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精)、瘦肉精、苏丹红、喹乙醇等禁用物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在饲料中违规使用添加剂、激素、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当地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监控蛋白原料、添加剂原料的来源、质量和使用情况,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
种畜禽:加强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水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种畜禽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种畜禽品种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低代别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种畜禽场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的检查,促进养殖场规范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加大对种畜禽场《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种畜禽育种技术的指导力度。
渔业投入品:加强水产苗种及渔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生产、使用、市场监管和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执行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认真检查监管对象持证情况,对无证以及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查处。加强渔药和饲料市场监管,认真检查有无经营禁用、假劣、无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以及渔饲料是否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精)。以水产养殖基地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自配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行为,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已烯雌酚以及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严格执行养殖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制度。
其他农业投入品: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坚决打击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确保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三、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工作
(一)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职责,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及大要案督查工作。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单位,并逐一签订农资监管目标责任书,将执法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各专业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分工配合办法、保障措施、监督考核办法等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报市、州、地农业、畜牧部门备案。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全面、准确、及时记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痕迹管理。
(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农资监管经常化。将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要采取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企业(网点)、重点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管,认真检查相对人是否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经营;检查农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质量是否合格和标签是否规范;检查农资生产经营台帐(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产品购销票据,准确判断相对人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充分发挥基层农牧技术推广机构、12316服务热线、农资打假举报投诉电话、农资打假义务信息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三)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专项整治活动。省农业厅将组织开展茶树、苹果和柑桔苗木及马铃薯脱毒种薯专项整治活动。各地要围绕本地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排查可能影响产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及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部署,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特别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水产养殖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的督查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履行各项法律义务,坚决依法查处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切实排除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品、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以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威胁。
(四)继续落实好农资经营备案和台账(档案)制度。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农资经营备案工作。备案中要认真审查农资产品行政许可、产品标签信息,防止不合法农资产品流入市场。督促农资经营单位按规定格式建立经营台账(档案),全面、准确记载经营农业投入品的购销等信息,并保管好进销票据,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可追责。
(五)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推行抽检结果信息公示制度。省农业厅将根据农业部、省政府部署和我省实际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加强抽检工作监督指导,并在抽检结果确定后在新闻媒体依法公告或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各地要有计划地对本地流通的重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各市、州、地应在本地主要农资批发市场及信息媒体上公示或公告农资产品质量抽检结果。抽检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资产品质量抽检以及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专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专业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要主动争取专业管理机构的支持。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相对人的执法检查力度,扩大监督渠道,善于利用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和行政许可等公示信息,排查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及禁用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并彻查源头,端掉窝点,坚决杜绝违法不纠现象的出现。违法农资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方的,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农业、畜牧部门通报或向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突发案件、重大案件及群体性上访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立案情况和结案率纳入对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的考核目标。对上级督办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必须件件有回复。
(七)切实加强法律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将农业法律法规送到有关企业、经营网点,有计划地对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促进农资生产者、经营者规范生产、守法经营。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及农兽药使用的注意事项等,提高广大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力。
(八)以推进农资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重点,积极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农资行业协会是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实现农资市场秩序好转的重要手段。发展农资行业协会要注意坚持“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农资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行政部门应当对协会发展给予支持、帮助,但要防止部门包办或干部领办现象出现;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防止出现垄断经营或地方保护;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防止乱收费。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诚信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实行连锁经营。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优质放心农资供应。
四、加强领导,保障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加强执法手段建设,稳定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确保农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对各地履行执法监管职责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签订农资监管目标责任书、农资监管措施不得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以及案件该移交不移交等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动争取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农资打假合力。
二OO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