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局,委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切实履行好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力度较弱问题,有效防止执法扰民,巩固我省农业系统综合执法试点成果,确保推进综合执法不倒退,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削弱,进一步增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地推进农业综合执法
2004年省人民政府部署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以来,我省农业系统组建了从省到县、专门从事执法工作的综合执法队伍,这支队伍扎实开展了农资打假、清缴毒鼠强和禁用农药兽药等执法工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实行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农业部门增强执法实力、确保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法制建设、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主要抓手。
当前,我省各地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动以草地畜牧业、蔬菜、茶叶等为重点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商品化步伐明显加快。农产品质量是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农业尤其是特色优势产业能否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稳定增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农村社会稳定。努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并保持其稳定健康发展,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在切实做好农资执法工作确保粮食等生产安全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公众健康相统一,重心实现由农资打假向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延伸,同时加强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但是,近年来陆续有部分人员调离综合执法岗位,缺编人员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得不到及时补充,部分县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在岗人员严重不足,导致个别地方农业执法职能履行严重不到位;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多头执法,导致执法扰民、效率不高、力度偏弱;加之职责不够明确,农业执法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越位、缺位现象仍有存在,难以适应当前我省农业发展形势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形势的需要。
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好农业农村突出矛盾、转变农业部门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行政执法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农业部部署上来,坚定地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要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保障特色优势产业安全为重点,强化执法职能,严格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切实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突出县级,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在当前地方机构改革中,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业系统开展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批复》,保持《批复》规定的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适当增加一定编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解决综合执法机构空编问题,充实一批既懂农业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法规制度的人员进入综合执法队伍,并确保在编综合执法人员工作在执法岗位上,防止其他人员占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形成保持综合执法队伍稳定的机制,确保法制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要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问题,落实好执法人员的有关待遇。
要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自学、集中研讨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交流计划,组织综合执法机构人员深入学习农业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加强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宗旨教育,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和教育办法,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要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成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成有较强执法实力、可供各专业执法职能共同使用、确保农业部门执法职能履行到位的坚实力量。
当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有40部, 其属地管理责任和大部分工作在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广大农民的窗口,责任大、任务重。推进综合执法必须突出县级,要切实加强县级农业部门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建设,牢牢夯实农业法制执法工作的基础。
三、以“五有”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
执法能力建设是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能力的建设,在充分发挥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作用的同时,省农委将投入一定经费,对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设备购置给予必要支持。要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市(州、地)、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现 “五有”,即有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有符合黔府函[2004]42号文件规定的在岗专职法制执法人员,有执法车辆、摄像(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复印机等执法设备,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稳定经费来源,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监管、调查取证、办理案件的正常工作经费,并努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
四、加强制度和作风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要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大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督促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岗位职责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结果公开,推进“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考核评议制度,加大执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作风建设,努力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执法形象。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坚持“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廉洁奉公。
五、进一步理顺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形成执法合力
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机构“三定”方案,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农业部门内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在农业行政执法中的职责。既要大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又要充分考虑农业执法的行业性、专业性比较突出的实际,注意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的积极作用。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要增强大局观念,切实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明确由综合执法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牵头组织行政检查工作,防止多头执法。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农业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中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农资质量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职责,配合或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行政检查工作;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事业机构,在受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综合执法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包括法律授权在内的农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农业部门所属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等,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分别以农业部门或授权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州、地)农业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应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同时应加强执法检查和指导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农资质量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事业机构,在受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职能部门、综合执法机构、事业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依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农业委员会的法规处负责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和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省农业执法总队是省农业委员会的综合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同时应加强执法检查和指导工作。委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农资质量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受省农业委员会依法委托的事业机构,在受委托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除农资打假由省农业执法总队牵头外,其他行政检查由委机关各职能部门牵头,省农业执法总队、委属有关事业机构配合。
各级农业部门应建立执法配合和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包括市场监管等行政检查工作,协作开展质量抽检和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行政许可信息应及时公布,农资、农产品质量监测、抽检信息要及时向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应予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机构通报案件处理情况。
六、加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和重要执法工作。分管领导要工作到位,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农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农业执法。
市、州、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农委相关职能部门、事业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执法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注意充分发挥好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作用,扎实推动相关领域执法工作的开展。从明年起,省农委对市、州、地农业部门的考核,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五有”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