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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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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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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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毕节地区农机局,委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

近期,省人民政府分别颁布第126号、第128号、第129号令和印发黔府办发201188号文件,公布了对省直有关部门、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决定。对省农业委员会实施的69项(合并后)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27项、取消2项,由省农业委员会保留继续实施33项、转变管理方式(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7项;实施保留省农业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转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具体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涉农专业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农业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省政府决定,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职权的衔接、梳理与落实工作

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自省政府决定公布之日起即下放到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委员会政务中心、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不再受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向地方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取消,决不允许以核准、备案、行文同意等方式变相审批。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律授权机构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6129号令,从政府令公布之日起,分别依法履行省政府令决定下放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职权;其中,省政府令决定委托下放的4项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省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决定委托的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由被委托单位以其名义实施委托事务,被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委托单位和省农业委员会共同承担。各被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管理职权,省农业委员会将依法对委托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和公示工作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梳理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6129号令决定下放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将省级下放的许可事项纳入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防止工作脱节和履行职责不到位,并重新编制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黔法发201110号)的要求,对每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细化,编制出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数量,是否年检等)。确定的行政审批办理程序,应当联系紧密、环环相扣,确保工作高效运转。办结时限,要认真兑现我委2010127日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凡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按时限办结。对不需要到实地或现场查验的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

经审查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审批事项申请的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应在政务窗口、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办公场所,以及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切实加强政务窗口建设,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首问责任”窗口和“服务接待”窗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50号)要求,将“首问责任”与行政许可审批设立在一个窗口,将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一个窗口办理,切实做到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即时办理。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务中心的,应当在政府政务中心设立窗口;未设立政务中心的,要落实好办公场所、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值班人员,设立本部门政务窗口,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行政审批窗口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窗口服务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的规范,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时效,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农业系统行政审批行为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一要建立责任制度。要明确政务窗口与具体承办审批事务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审批事务单位的经办人员、负责人,以及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明晰的职责分工,以及严格的问责制度,保证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保持警觉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二要坚持职权法定。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在职权内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审查许可申请,禁止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增加相对人的义务。三要健全并落实工作制度。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和《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见附件4),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健全制度,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通过地方政府政务中心统一办理的,应当遵守地方政府政务中心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工作。各地农业行政审批受理和决定情况,要及时在政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地方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上级监督。

农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职责,健全内部监督。采取行政审批计算机联网、定期检查行政审批档案、受理审批申请集中时期协助工作等方式,形成稳定的监督工作机制。要对行政审批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政务窗口、行政审批承办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是否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等,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拖延不办、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等现象。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及时进行警示、谈话;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农业行政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

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农委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口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不允许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要督促地方农业部门切实履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违法增加申请相对人法定义务等乱作为,还要防止事后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出现。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相关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意义、法定条件,提高基层农业部门的服务水平。

农业行政审批是调整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工具,是维护好包括广大农民在内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手段;依法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扎实做好农业行政审批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农业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努力树立农业部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袁江

联系电话:08515288344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农委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7项)

部门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省农业委员会

1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授权下放。

2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3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06年1月27日公布)



4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06年1月27日发布)



5

除国家特殊规定外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2006年1月12日发布)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8

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发布)



9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



10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发布)

委托下放


11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发布)

授权下放


12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授权下放


13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

授权下放。


14

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1997年10月17发布)

委托下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5

外国人进入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1997年10月17发布)

委托下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6

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17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18

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笛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渔业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

24米以上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6月27日公布)

《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



20

拖拉机驾驶员单位培训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3年10月28日发布)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2004年8月15日发布)

委托下放。


21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2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3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省农机监理总站

24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3年10月28日公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公布)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03年10月28日发布)


25

核发拖拉机等农业机构牌证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省植保植检站

26

调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修订)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1997年12月17日公布,2008年8月4日修正)


27

对本辖区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9号,1997年12月25日修订)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2008年8月4日修正)


注:①此事项为行政许可合并后的名称,包含24米以上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渔业船舶劳动检验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3个事项。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水溶性肥料、微生肥料以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权限外的其它肥料产品登记许可证初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通过,2004年7月1日修订)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2004年8月2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农委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7项,其中行政许可33项、行政服务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33项

1

兽药生产许可初审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

省农业委员会

2

权限内兽药广告内容审查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1998年12月22日修订)

省农业委员会

3

权限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1998年12月22日修正)

省农业委员会

4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2年12月28日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06年1月16日)


省农业委员会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2006年3月27日公布)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农业委员会

省林业厅

6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2月7日发布)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1993年7月13日公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农业委员会

7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0月9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8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省农业委员会

省林业厅

9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0月9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0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及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初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1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

省农业委员会

12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7月修订)

省农业委员会

13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

省农业委员会

1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5

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订)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2006年11月24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6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001年11月29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2001年11月29日发布)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8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2006年1月12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19

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初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发布)

省卫生厅

省农业委员会

20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发布)

省卫生厅

省农业委员会

21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4年8月28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6令,2005年1月5日修订)

省农业委员会

22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23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04年8月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7月3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24

24米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

省农业委员会

25

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续展登记、正式登记、分装登记)许可证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6日公布)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省农业委员会

26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

省农业委员会

27

内境外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

省农业委员会

28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对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科研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2004年5月19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省林业厅

2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发布)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0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2008年8月4日修正)

省植保植检站

3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省林业厅

32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标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初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t996年9月30日发布)

省农业委员会

省林业厅

3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修正)

省林业厅

省农业委员会

行政服务事项(原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7项

1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

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4

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及人员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5

研制新兽药临床试验前的审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上)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及开工制造、改造前的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


7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申请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省农业委员会

2

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及人员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省农业委员会

林木种子部分由省林业厅负责

3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农业委员会

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

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令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1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初审,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初审,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初审,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农委技术性审查

注:①此事项为行政许可合并后的名称,包含兽药广告审定、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2个事项;

②此事项为行政许可合并后的名称,包括母种和原种《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放地可证核发3个事项;

③此事项为行政许可合并后的名称,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设立审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2个事项。


附件4

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以及贵州农业委员会2010年12月7日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结合我省农业行政许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畜牧、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许可审批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凡能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除需要到实地或现场查验的事项外,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期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报批,并将延期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办结期限为行政许可受理之日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第五条对需要听证、招标或到实地、现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查验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及时组织听证、招标或到实地、现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查验等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及时办理。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能当场办结不当场办结的;

(二)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缩短5个工作日办结的;

(三)未及时组织听证、招标或到实地、现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查验,致使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及时办结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