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359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09〕7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09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兽医(渔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护我省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57号)和《2009年珠江流域查处非法捕捞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珠渔政制20093号)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农委统一领导,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联合当地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非法作业规律、特点,具体组织施。

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副主任吴斌任组长,省渔业局王冲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州、地)主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冲(兼),成员有杨衡、陈新佐、郭兴祥、韩利民、杨斌、刘峻嵘、赵谱远、郭乾忠、田景泉、徐明旭、张立忠、桂庆平、张学武。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

省渔业局将会同各市(州、地)对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督查,必要时将协助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部分交界水域、重点区域以及群众举报较多的地区开展联合行动。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二)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鱼具行为。

(三)查处违规越界捕捞、无证捕捞活动,取缔“三无”渔船。

(四)检查监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严厉查处非法捕杀、驯养、运输和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水域范围

全省所有天然水域,重点是乌江、赤水河、南北盘江、清水江、都柳江流及一级支流,包括红枫湖、百花湖、万峰湖、龙滩水库、构皮滩水库、三板溪水库、光照水库、思林电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态保护的高度,从巩固禁渔成果和维护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查处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各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抓紧抓好。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报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对非法捕捞活动行为人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渔民守法意识。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准确掌握动态情况。

(三)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保密制度。处理好对外宣传与内部组织行动的关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在组织突击行动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工作。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五)创新管理方向,提高行动成效。各地要结合本地水域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特点,采取机动灵活的措施,实行联合行动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水上管理与市场检查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

众监督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各市(州、地)要及时将本地开展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行动期间的工作情况等以工作简报的方式(5期以上)报我厅渔业局。

五、工作安排

(一)由各地、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所辖区域的行动。行动中以地、市(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并根据通知中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于在交界水域开展的整治行动,各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和相邻渔政部门沟通,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并搞好联合执法行动。黔西南州渔业局组织协调并实施好滇黔桂交界水域天生桥一级库区的联合执法行动;黔南、黔西南州应积极参加由广西区百色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的黔桂交界水域龙滩库区联合执法行动。联会执法行动时间为5天。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

(四)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州、地)要对专项整治

的情况进行总结,统计各地情况,相关市(州、地)还要填写《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及时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联系电话:0851-5289790,电子邮件地址:cflegz@163.com

附件: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