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精神,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明传《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国渔检(船)明传[2009]002号),现将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09]34号)的贯彻实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于9月25日前将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总结材料报省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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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农办渔〔2009〕8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海区渔政局: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我部工作要求,各地积极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深入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克服了海上风暴潮、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全国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保持平稳。目前,海洋伏季休渔期即将全面结束,各地将陆续进入秋冬季渔业生产旺季,同时也将迎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和渔业“安全生产年”部署,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秋冬季节、尤其是国庆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三项行动”,确保伏休开捕后和国庆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在休渔开捕前后和国庆期间等重点时段要认真组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深入渔区对基层管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深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渔船救生、通信、消防、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情况、船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帆张网船、笼捕船及渔运船等高危渔船要登船检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出海作业渔船安全适航。开捕后要针对秋冬季寒潮、大风天气多、生产事故多发的情况,加强海上执法检查,重点对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值班瞭望、防碰撞及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继续组织好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专项培训,落实培训计划,注重培训实效,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改善渔港安全设施条件,全面提升渔港安全管理水平。
二、切实强化台风等灾害防范措施,努力降低灾害损失。今年8月上中旬,热带风暴“天鹅”和强台风“莫拉克”先后在我国沿海登陆,风向变化异常,滞留时间长,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后一段时间仍可能有较强台风影响我国,秋冬季也是寒潮、大风多发季节,防灾减灾任务依然艰巨。各地务必不能掉以轻心,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防御台风、风暴潮、低温冰冻等极端天气的经验,切实加强防范,做到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早准备,确保渔船安全避风、人员及时撤离、养殖设施防护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本级渔业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深化与海事、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到渔区、渔船和渔民,及时做好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要配合海上专业救助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渔船编队生产组织作用,开展渔船遇险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灾害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灾后要立即组织指导开展恢复生产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突出抓好渔船防碰撞,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3月份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连续发生多起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事故特点分析,每年3-6月和9-12月是碰撞事故多发季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坚决遏制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多发态势。要积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推进船舶定线制和推荐航道工作,开展海上防碰撞专项行动,对舟山渔场、长江口渔场、渤海海峡、琼州海峡等渔船与商船航线交叉较多的海域进行巡航检查,督促指导渔船和商船严格落实值班?望制度、锚泊制度、避碰规则等安全管理措施。要充分利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片”发放和渔船船东船长专项培训时机,在渔区广泛开展防碰撞警示教育,将渔船防碰撞知识和技能作为培训重点内容,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安全意识。要积极争取加大投入,支持重点渔船安装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和船位监控系统,增强渔船防碰撞预警能力。
四、加大管控力度,坚决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随着伏季休渔的结束,涉外渔业管理、尤其是朝韩敏感水域的管理压力将骤然增大。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要从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出发,认真查找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渔业企业、船东和作业渔民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管理规定。对朝韩敏感水域,要将管理重心从港口转向海上,保持海上管控高压态势,加大对我越界生产渔船的查处力度;对北部湾和南沙海域,要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组织渔船编队生产,加强渔政船巡航护渔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精心部署筹划,有效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有方案、有行动、有效果,确保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国庆六十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近日,农业部安委会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一次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决定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地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2号)、《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渔检[2009]]30号)、《关于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渔检船[(2009]54号)和《关于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国渔检船明传[2009]00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落实本辖区内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工作,确保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稳步提升。
二、检查内容
1、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贯彻落实农业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重点检查7月份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活动以来存在问题的落实情况;检查、排查在建、在修渔船的安全技术隐患;跟踪老旧渔业船舶海上生产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
三、检查时间
9月初开始到9月未,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大检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强对与安全有关的渔船修理、检验工作的指导,对建造、修理过程中执行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充分利用渔船回港期间的有利时机,开展普遍性的渔船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设备等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要求予以限期整改;要加强对老旧渔船的检验管理,严格按照我部、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检验,不打折扣,不减程序、不放松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加强对验船师现场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请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于9月28日前,将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总结材料报我局船舶检验处。
联系人:汪涌泉电话:010—59194320
传真:010—65952167
本部发送:部安委会办公室渔业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