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08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渔业)局:
禁渔期制度实行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全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今年的禁渔工作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切实做好今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按照农渔发[2008]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定执行禁渔期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贵州省渔业条例》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大对“三农”投入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禁渔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全面、详实、周密的禁渔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目标到位。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禁渔环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单位深入渔区、码头、渔船和水产品市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车(船)、墙报等新闻媒体和载体以及通告、标语、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禁渔期制度。要着力宣传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的意义,对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宣传内容要突出时代特色、讲求实效,要用具体详实的事例说明禁渔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稳定
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以各市、州、地为主,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保证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积极组织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有效管理,维护良好的禁渔秩序。
(一)制定、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禁渔责任。对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对向违规作业者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形式,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
(三)禁渔期的前期、中期、后期管理措施要各有侧重,前期主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渔民自觉遵守禁渔制度,中期要坚持巡江检查,巩固禁渔成果;后期要加强督查,防止因管理松懈而影响禁渔效果。
(四)各地渔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销场所的检查,禁止非法经销禁捕的水产品,取缔非法渔获物的流通渠道。
(五)建立禁渔期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省渔业局举报电话为:0851-5289790
四、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民增收和水域生态修复
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是主动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有效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纲要》和为渔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和《贵州省渔业条例》规定,各地要积极开展资源增殖放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增加资金投入,扩大放流规模,规范增殖管理,做好增殖效果评价,使广大渔民能够真正得到实惠。
五、关心帮助渔民,增进社会和谐
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禁渔期制度的顺利执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产生活困难;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争取将受禁渔期影响的渔民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渔民基本生活需要;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加禁渔补助经费,将禁渔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主动联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渔民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切实提高渔民的转产就业能力。
六、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管理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增强服务渔业、服务渔民意识,在禁渔管理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一线渔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施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禁渔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广大基层渔政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强与公安、海事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适时开展不同地区间交叉执法,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禁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水上工程建设、水域污染及水域生态灾害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的情况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为及时了解禁渔工作情况,加强检查督促,禁渔期间,省渔业局将采取不同形式,开展禁渔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禁渔期结束后,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禁渔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如何改进和完善禁渔期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省渔业局。
电子邮箱:cflegz@163.com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