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1号)精神,为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1、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
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
2、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
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
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3、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
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
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厅统一部署,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
督落实。我厅成立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熊文
中副厅长任组长,省渔业局王冲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在省渔业局渔政科,渔政科杨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
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配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范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网箱养殖基地及集约化水产
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
检查范围。
2、检查重点:
(1)养殖证持证情况。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3)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水产养殖用药是否购买、
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
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养殖的水产
品是否药物残留超标。
(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水产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5)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3月底前,我厅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方
案。
4月底前各市(州、地)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报省渔业局备案。
5月-10月,各市(州、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情况进行2次以上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执法行动列
入2008年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使专项执法行动的措施落实到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建立以
渔政机构为主,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协作配
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渔政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提供
技术支持,参与执法行动。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做到责任明
确,分工合理,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有效的开展执法行动。
2、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水产养殖业相关案件。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
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
标,以及未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要按照“依
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
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责令改正
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3、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
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
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
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
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
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4、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各地要组织渔政
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培训,以多种形式,学习水产养
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养
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省渔业局也将有针对
性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
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
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通过执法检查行动,
不断总结加强水产养殖监管经验,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
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6、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被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
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7、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于10月3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联系人:杨衡 ‘
联系电话:0851-5289790,5284467(传真)
电子信箱:cflegz@163.com。
附件:1、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2、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填写说明:带“○”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划“√”
一、检查地点和对象 | |||||
单位名称: 省(区、市)市县 (○属于养殖单位 ○属于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 |||||
二、检查内容和结果 | |||||
(一)养殖证持证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时) |
养殖水域属性 |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 |||
养殖证 |
○有 ○应该持有但没有 ○不需办理 | ||||
(二)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苗种生产、经营单位时) |
○有 ○没有 | ||||
(三)记录情况 |
用药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 |||
生产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 ||||
销售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 ||||
(四)用药情况 |
○现场发现禁用药物 ○现场未发现禁用药物 ○药残检测超标 | ||||
(五)发现的其他问题 |
|||||
三、处理情况 | |||||
○合格,没有发现违规行为 | |||||
○不合格 |
责令整改 |
《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机关及日期 | |||
处 罚 |
万元 | ||||
其他处罚或处置 |
检测人员签名(2名): 被检查对象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检查时间:2008年 月 日
附件2:
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一、执法检查情况 | ||||||||
(一)出动人员数 (人) |
总人数 |
行政人员 |
渔政人员 |
|||||
(二)检查单位数 (家) |
苗种场 |
养殖场 |
其他 |
|||||
二、处罚情况 | ||||||||
(一)整改处罚数 |
责令整改 (家) |
行政处罚 (起) |
罚 款 (万元) |
|||||
(二)主要违法行为 |
(!)行为,共起 (2)行为,共起 (3)行为,共起 … | |||||||
三、宣传培训情况 | ||||||||
(一)宣传情况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宣传 (次) |
||||||
(二)培训情况 |
举办渔民培训班 (次) |
培训渔民 (人) |
||||||
举办渔政人员 培训班(次) |
培训渔政人员 (人) |
附件3: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
你(单位),
违反了,
依据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改正下列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