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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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383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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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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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

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1)精神,为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1、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

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

    2、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

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

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3、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

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

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厅统一部署,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

督落实。我厅成立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熊文

中副厅长任组长,省渔业局王冲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在省渔业局渔政科,渔政科杨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

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配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范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网箱养殖基地及集约化水产

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

检查范围。

2、检查重点:

1)养殖证持证情况。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3)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水产养殖用药是否购买、

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

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养殖的水产

品是否药物残留超标。

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水产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5)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3月底前,我厅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方

案。

    4月底前各市(州、地)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报省渔业局备案。    

    5-10月,各市(州、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情况进行2次以上重点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执法行动列

2008年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使专项执法行动的措施落实到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建立以

渔政机构为主,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协作配

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渔政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提供

技术支持,参与执法行动。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做到责任明

确,分工合理,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有效的开展执法行动。

    2、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水产养殖业相关案件。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

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

标,以及未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要按照“依

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

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责令改正

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3、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

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

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

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

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

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4、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各地要组织渔政

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培训,以多种形式,学习水产养

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养

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省渔业局也将有针对

性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

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

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通过执法检查行动,

不断总结加强水产养殖监管经验,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

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6、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被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

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7、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于103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联系人:杨衡    ‘

联系电话:0851-52897905284467(传真)

电子信箱:cflegz@163com

附件:1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2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填写说明:带“○”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划“√”

一、检查地点和对象

   单位名称:


省(区、市)

 (○属于养殖单位       ○属于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结果

(一)养殖证持证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时)

养殖水域属性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养殖证

○有    ○应该持有但没有   ○不需办理

(二)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苗种生产、经营单位时)

    ○有       ○没有

(三)记录情况

用药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生产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销售记录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四)用药情况

○现场发现禁用药物        ○现场未发现禁用药物

○药残检测超标

(五)发现的其他问题


三、处理情况

○合格,没有发现违规行为

○不合格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机关及日期

处    罚

万元

其他处罚或处置


检测人员签名(2名):                                  被检查对象签名:



(本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检查时间:2008年     月      日




附件2

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出动人员数

(人)

总人数


行政人员


渔政人员


(二)检查单位数

(家)

苗种场


养殖场


其他


二、处罚情况

(一)整改处罚数

责令整改

(家)


行政处罚

(起)


罚 款

(万元)


(二)主要违法行为


(!)行为,共


2行为,共


3行为,共

三、宣传培训情况

(一)宣传情况

发放宣传材料

(份)


媒体宣传

(次)


(二)培训情况

举办渔民培训班

(次)


培训渔民

(人)


举办渔政人员

培训班(次)


培训渔政人员

(人)








附件3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你(单位)

违反了

依据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改正下列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处罚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