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2010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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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499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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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0〕2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委关于2010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渔业)局:

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执行禁渔期制度,是我省各级渔政部门担负的重要职责。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今年我省禁渔期制度的执行正在实施过程中,为保障该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2010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近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大力度,做好禁渔期组织管理工作。要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辖区内禁渔江段、湖泊和市场等的执法检查工作。省渔业局渔政科将会同各地渔政部门,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禁渔秩序。要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明查暗访,征求群众意见,邀请媒体监督等行式,提前对重点违规地区、江段、作业渔船及其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提高执法检查效率。有关调查摸底情况要及时报省渔业局渔政科,省局将结合各地摸底情况,制定统一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三、要加强对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情况的督查。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凡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认真查办。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省渔业局将适时组成执法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进行督查,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 “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渔船相应扣减或者取消柴油补助。

五、各地(州、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州、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委渔业局渔政科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整个执法检查行动结束后,各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1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汇总后上报长渔办。


○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