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实际情况,农业部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规定》要求,请各地将渔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名单(人员名单到地级市,填报信息见附件2,照片为一张1寸制服照,同时附上电子版照片)于6月25日前报省农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政科,以便下一步督察培训和证件制作工作的开展。
联系人:韩利民电话:0851-5289790
电子邮箱:cflegz@163.com
附件:1、《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证申请审批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