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加强2011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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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33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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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1﹞4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委关于加强2011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

2011年长江流域禁渔时间有所调整,同时珠江禁渔期制度已颁布实施,为统一全省禁渔时间,便于管理,经研究我省继续贯彻执行《贵州省渔业条例》十六条之规定,现将2011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部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巡航检查及陆上检查密度,对重点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提升执法效果;要全方位布控,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和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加强执法督察,严肃执法纪律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对违法、违纪现象严肃处理。我委将适时组成执法监督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的地区给与通报批评。

四、加强执法力度,完善信息录入

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另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 ,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总结经验。各市(州、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委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整个执法检查行动结束后,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2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