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情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农发〔2010〕1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情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局:
为适应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提高农情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有关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我委对《贵州省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开始执行。原省农业厅印发《贵州省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黔农发[2009]60号)予以废止。
附件:《贵州省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农情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情信息工作,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激励和调动广大农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农情信息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和引导作用,配合做好种植业尤其是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工作,领导决策和服务“三农”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本考核办法在标准公开、评分公正、考核公平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农情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旨在激发各级农情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农情信息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二、考核内容
1、农情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农情工作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是否配备专门业务工作人员,农情队伍是否稳定,农情工作是否具有连贯性,是否出现断人、断报现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等。
2、农情报表上报情况:是否准时上报农情调度月历表和临时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
3、夏收、秋收作物产量预测情况:是否准时上报夏收、秋收主要农作物产量预测表和文字分析材料,产量预测表是否及时、是否准确,文字材料分析是否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等。
4、灾情上报情况:要求及时上报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灾情上报及时准确,抗灾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要有及时反映。
5、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农情调度月历》上的文字部分,
各地相关政策落实、农业部门工作措施和亮点、阶段性农业生产形势、农业结构调整、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现代高效农业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等情况。
三、评分标准
评分采取累积分制,不采用百分制。
1、农情工作组织化程度:10分
农情工作定岗定人:5分;明确有专门分管领导: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农情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农情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2、月历表上报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
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3分,准确性0.2分。上报时间以《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县级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一天或当天上报有效,市(州、地)级按规定的时间当天或推迟一天上报有效。因上报数据错误经上级部门打回重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正确数据的,时效性仍按0.3分计。
3、夏收、秋收作物产量预测情况:20分
主要根据各地上报夏收、秋收主要农作物产量预测表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文字分析是否客观、深入进行评判。迟报扣2分,缺一个作物扣1分,错一个数据扣0.5分,文字材料质量占5分。
4、灾情上报情况:20分
发生灾情24小时内要上报简要灾情信息,48小时内上报受灾数据和有关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受灾核实数据。根据各地农业自然灾害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评判,及时性占10分,准确性10分。有灾不报,一次扣2分;灾情迟报,一次扣1分;有重大灾情不报,一次扣5分,并通报批评;发现故意虚报、谎报灾情的,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3分。
5、文字信息上报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
5.1《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计分。以《农情调度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上报计0.2分,推迟报送不计分。
5.2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文字信息除月历表要求的文字材料外,还包括各地相关政策落实、农业部门工作措施和亮点、阶段性农业生产形势、农业结构调整、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建设、农民增收等情况。具体采用加分标准如下:(1)被《贵州农业信息网》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中国农业信息网》或《中国种植业信息网》采用的,每条加1分。(2)被省农委综合报告摘用的,每条加0.5分。(3)被选送省农委领导参阅或被省农委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1分。(4)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条加3分。同一条信息被多处采用的,计最高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考核办法
1、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
农业局农情工作部门。
2、定期通报。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每半年通报一次得分情况。
3、评比、表彰。根据年度考核累计分数,按从高到低排列名次,评比、表彰农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的农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度农情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先进单位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市(州、地)级1名、县级5名;B级:市(州、地)级2名、县级10名;C级:市(州、地)级2名、县级15名。
五、附则: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市(州、地)级和县级农业局农情工作部门。
本考核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贵州省农情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贵州省农情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
单位 |
组织化 程度 10分 |
常规上报 |
灾情上报20分 |
文字信息上报 |
总分 | ||||
月历表 |
夏秋预产15分 |
临时报表 |
时效性 10分 |
准确性 10分 |
上报数量 |
采用加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