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3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开展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3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4〕14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仁怀市、威宁县畜牧兽医局,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农业部要求,省农委决定对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2013年度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二、各地在备案检查时,要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
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规定,宣传到每一个企业并做好记录。同时,要认真调查了解现有获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的下一步打算。对于准备参加换证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按要求尽早筹备、按期换证;对于到期不再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要做好宣传、引导、安抚工作。
三、全省所有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均须参加年度备案。对于停产、停办、迁址、未上报备案资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各地必须现场核查并上报。
四、在备案现场检查中,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未按程序进行备案或不具备条件的“委托加工”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五、各市(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应于3月1日前完成,并在3月10日前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和交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