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
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实际,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结合《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黔农发〔2016〕49号),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51号)的规定,认真抓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参照本规范,切实做好辖区内牛、羊、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监督检查。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黔农发〔2016〕64号 省农委关于转发《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doc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