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农医发[2010]12号)相关规定要求,现下发2010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要求,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2010年兽药抽检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好抽样、检验和结果处理工作。
一、组织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市(州、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样品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抽检原则
2010年兽药抽检除继续实行评价抽检、监测抽检和跟踪抽检外,设立定向抽检制度。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具体要求:
(一)评价抽检。评价抽检产品(附件)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测抽检。监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按2:5:3(上述比例可适度调整)。抽检重点为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9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产品来源于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四)定向抽检。农业部定向抽检产品为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详细名单见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中农业部农医发[2010]12号文件)
三、抽样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文)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抽样时要核实样品的有效性,保证足够的样品数量。
(二)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
(三)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结果处理
(一)对抽检不合格的省内生产企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省畜牧兽医局;对抽检不合格的省外生产企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已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三)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兽药市场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