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的通知》(农医发[2010]8号)相关规定,现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抽样、检验工作。
一、组织工作
省农委负责全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市(州、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兽药监察机构和官方兽医开展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样品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010年全省兽药残留抽检计划为185批,其中,农业部下达计划150批,省农委下达35批。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按时将样品送达检测单位。(各地具体抽检数量及时间详见附件1)。
三、抽样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文)和《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相关规定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足够的检验数量。抽样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地抽取。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验和结果判定
(一)省兽药监察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农业部发布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
(二)兽药残留监控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单位对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农委相关部门,同时通知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委。对检出的阳性样品,抽样单位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 个样品,后续抽样检测工作列入本年度残留监控计划。
(三)省兽药监察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农业部残留办和省农委相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各地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2010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