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部分县(市、区)农村户用沼气项目 结余资金进行调整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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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3-0137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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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3〕19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部分县(市、区)农村户用沼气项目 结余资金进行调整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发改委,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发改局:

前些年,在我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中,由于项目补助标准不一和物资采购结余等客观原因,造成有些县(市、区)项目结余资金滞留在账上,导致国家资金闲置。为此,省农委、省发改委经专题研究,并分别请示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业务司同意,可以将结余资金进行调整使用到其它沼气项目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农委会同发改部门对辖区内截止2010年下达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核实,并由项目县财政局出具农村沼气项目结余资金证明报市()农委、发改部门汇总,于2013115日前将结余资金情况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备案。省直管县市自行核实结余资金情况,直接报省备案。

二、各地须按照顺向调整的原则,结合农村沼气工作实际,只能将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小型沼气工程建设和商品化新材料户用沼气池建设的补助。由县级农业、发改部门共同编制项目调整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发改部门批复,于20131130日前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备案。省直管县市项目调整实施方案,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备案。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切实解决好沼气建设资金结余滞留的问题,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认真开展资金核实、方案编制和组织审批备案等工作。

联系人:省何仕军电话:0851-5289357

省发改委艾道文电话:0851-5282818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