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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5日 08:47  字体: 作者:兽医医政药政处 访问量:282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12-01445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15日
  • 文号: 黔农发〔2012〕47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省农委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的必然要求。现就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均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遵守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无例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者,必须100%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日期应当准确、对象应当具体,使用限用兽药等投入品还必须目的明确。尤其是防治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后,生产记录应当能准确反映每一田块收获产品时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情况,每头牲畜屠宰、每只禽产蛋、每头奶牛产乳等收获畜禽产品时执行兽药休药期的情况,以及捕捞水产品时执行渔药休药期的情况。记录应当准确反映病死动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置情况;农产品生产者处置病死动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规程处置,处置执行人员、监督人员应共同到现场执行并签名认可,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名审核。记录还应当准确反映农产品质量检测和使用质量安全标志情况。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杜绝不依法包括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记载农产品生产情况的出现。

二、建立并严格落实执法巡查制度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执法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以上,对蔬菜、生鲜乳、禽蛋等生产单位应当每月检查一次以上,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参见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禁区,各地必须保证对相对人100%纳入监管,并一一确定检查周期,开展定期巡查。

对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尤其是连片蔬菜、茶叶、水果种植区域内的农户,养殖小区、成片发展、重点扶持的养殖户,也要进行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其农业投入品使用、库存,及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情况。

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时,应当同时检查相对人农业投入品采购财务凭证,农业投入品入出库单据及库存状况,采购、制作、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病死动物、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置,以及农产品产地检测、产地准出等情况,以印证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巡查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案,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场以口头提醒、告诫的方式,或者书面责令整改、警示的方式,对问题进行有效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

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监管工作,目的是督促农产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检查中,要有针对性地排查相对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未经国家许可的农业投入品(重点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农产品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依法及时、准确、全面记载农产品生产记录有关事项,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未保存满二年。同时检查相对人是否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和标识或标识内容不真实、不全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假冒农产品质量标志,在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的农产品等。

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100%依法调查处理,并从重罚款。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采取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100%得到妥善处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苗头,要立即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对于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

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并协调好农业部门内政策落实、生产管理、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执法监管等多个手段的作用,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生产发展、技术推广的联系。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在管理指导农业生产、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过程中,应当把推进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应当加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指导、推广和普及工作,加强高毒农药替代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兽药安全使用、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违禁添加物种类识别的培训、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监管、执法机构应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机构的沟通,保持工作协调互动。

二是加强执法监管与农产品质量监测的联系。对法律法规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情况,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未开展自检的,要求其依法开展自检;自检中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应当依法向农业部门报告,并立即对农产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处置。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抽检和速测工作,确保对本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的全覆盖检(速)测。在抽样、结果送达、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机构与检测机构应当同步到位,相互配合,既要切实做到检打联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做到立查、立堵,防止造成社会危害;又要认真分析问题根源,制定解决方案,指导生产者切实进行整改。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与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的联系。对获得农业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得到政府部门扶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要求其承诺不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生产技术规程。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项目立项的审查过程中,对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依法取消其行政许可资格,以及依政策规定取消其获得国家支持的资格。

五、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执法监管工作,努力维护好我省农产品绿色、生态、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改善执法装备条件。

要严格责任,强化问责。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提出目标要求、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通报、工作互动的衔接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监督体系。强化问责制度,对履责不到位、隐瞒信息、检打脱节、违法不严的,要通报批评;对因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损害我省农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问责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调研工作,尤其是本地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农产品,应当逐个产业、逐个产品进行调研。要深入生产一线查看、分析,充分听取农产品生产者、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法人员的意见,找出薄弱环节,判断问题所在,理清工作思路,提出解决措施。各地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执法总队张丽蓉电话、传真:0851—528585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蔡兴洪  0851—5285157   

粮食处(粮油产品)罗嵩  0851—5280024

经作处(蔬菜、水果)胡蓉  0851—5281257

农经处(茶叶)雷睿勇  0851—5280558

畜牧办(畜产品)申世芳  0851—5287855

渔业处(水产品)杨衡  0851—5289790

附件: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查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