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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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1-00019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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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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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部门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2011年实现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30%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费用

(一)工作费用的概念与构成

工作费用主要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给参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用于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开展和赔案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其中,展业费用是指人保财险公司委托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人员在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赔案鉴定费用是指发生在能繁母猪保险事故后,需要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二)工作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凭据

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工作费用。人保财险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并应由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正式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三)工作费用的列支科目和提取标准

1、展业费用

人保财险公司应将展业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能繁母猪保险承保费用——其他——能繁母猪保险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为:按3/头的标准提取。

2、赔案鉴定费用

人保财险公司应将赔案鉴定费用在赔付支出——直接理赔——鉴定费用(或损失检验费)——能繁母猪保险科目中实列支。具体标准为:按40/头的标准支付赔案鉴定费。

上述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养殖户保费、登记造册养殖户清单、理赔鉴定等工作的乡镇、村级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费用,不应少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费用的80%

二、能繁母猪保险运行方式

(一)人保财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畜牧)部门协同配合模式

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负责受理能繁母猪入保、定损和理赔,收取、管理、使用保费,独立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能繁母猪承保前的各项技术工作,完成专标申请戴标、免疫,协助做好入保、定损、理赔等工作。

联合承保模式

人保财险公司与农业(畜牧)部门联合承保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分成。人保财险公司获得总保费的60%,承担总赔付款的60%;农业(畜牧)部门获得总保费的40%,承担总赔付款的40%农业(畜牧)部门所得保费由人保财险公司存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委托人保财险公司设立的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专项账户,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专项账户管理办法由人保财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另行拟定。

三、赔偿处理

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发生能繁母猪死亡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的要求,及时通报农业(畜牧)部门参与,在出险后24小时内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在理赔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再由银行将赔款划转到被保险人的一卡通上。农业(畜牧)部门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和对死亡能繁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赔付:保险能繁母猪死亡无特殊情况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机构报案的、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无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的、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编码与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留存号码不对应的、佩戴的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发生掉落未及时向乡镇农业(畜牧)部门申请补戴的。采取联合承保模式的,发生赔款时,当政策性养殖保险专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拨出专项资金进行赔付,在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一时无法凑足专项资金时,由人保财险公司代为垫付。人保财险公司代垫资金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下一年度存入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专项账户资金代为抵扣。

四、防灾减灾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纳入地方农业(畜牧)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建立能繁母猪保险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采取以人保财险公司为主体、农业(畜牧)部门协同配合模式运行的,以县为单位,每年由人保财险公司对当年能繁母猪保险防灾减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的防灾防损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如下:当赔付率不足65%(含未决赔款)时,按每少一个百分点,由县人保财险公司按当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的1%据实列支防预费,报省公司审核后,支付给县级农业(畜牧)部门用于防灾减灾工作,直至拨付总保费的5%为止。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违反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意见不统一的报县级政府裁定。采取联合承保模式运行的,以一个保险期为届,当赔付率不足65%(含未决赔款)时,按每少一个百分点,由专项账户按总保费收入的1%据实拨付给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畜牧部门),直至拨付总保费的15%为止,结余的资金滚存作为下一年度开办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风险基金。各地具体采取的模式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和县级人保财险公司商议决定。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探索更有效的协作方法,不断完善有关方法和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人保财险公司要主动承担,全力参与,按照省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地点、有人员、有条件,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并于820日前报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级能繁母猪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从农业(畜牧)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抽调精兵强将,形成合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有争议经当地政府协调仍有分歧的可报上级能繁母猪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不管不问,拖延影响工作进展的,要进行通报和问责。

六、时间及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1811-2011831):此阶段主要是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培训会,宣传保险相关政策及专标调配等工作;

2、实施阶段(201191-20111030):此阶段主要是全面推进能繁母猪投保工作,确保30%任务目标完成;

3、总结阶段(20111031-20111130):此阶段主要是兑付相关费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各部门总结。

七、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