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5〕166号
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市(州)农委,有关县(市)农业(农牧、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报来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所报实施方案,现予批复(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管理。本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如需调整,必须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及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向省农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总结材料。
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农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出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
凡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承担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
三、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决算),报请项目验收。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审计局出具或认可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没有审计报告的不予验收。
四、档案资料管理。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痕迹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培训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五、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直接监管单位。同时,各市(州)农委要抓好辖区内所有各专项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处罗嵩、李标,电话:0851-85280024、85284774,邮箱:gzsnwzzyc@163.com。
附件: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略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