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建立我省执业兽医队伍,现将《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推进执业兽医制度一项重要工作,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和专人,按时间进度有步骤的开展工作,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此项工作具有时限性,是一次性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到动物诊疗机构、大专院校和养殖场进行宣传发动,将相关政策通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严格审核标准
各地要按农医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真实性进行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列入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范围,如有不良反映,由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四、材料报送
各地完成初审后于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立新电话:0581—4843997
附件: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