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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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8051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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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2〕156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


黔农发〔2012156


关于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规范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着动物检疫、监督和执法职责。在当前动物疫病流行趋势越来越复杂,危害程度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的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越来越重,不仅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和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等要求,我委在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的通知》(黔农发〔201211号),要求各地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并明确提出:“201271日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县(市、区、特区),将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回检疫专用章,停止发放检疫票证。

目前,全省大多数县(市、区、特区)已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并规范了执法主体资格,但仍有小河区;三穗县;遵义县、仁怀县、习水县;盘县、六枝特区尚未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依法开展动物卫生检疫、监督、行政执法等工作留下重大隐患。

为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依法行政,根据黔农发〔201211号文件规定,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在近期收回以上7个县(区、特区)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并停发动物卫生检疫票证。检疫印章收回和票证停发后,上述县(区、特区)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将不能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由此造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能进入流通环节和上市供应等不良后果,将由其所在县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请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报后,迅速指导未能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单位的县做好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后续事宜的处理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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