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发〔2013〕181号
省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29号),现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菌(毒)种的保藏、销毁等工作。
附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