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对2015年特色渔业产业提升示范建设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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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04513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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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5〕20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对2015年特色渔业产业提升示范建设项目的批复

省农委关于对2015年特色渔业产业提升示范

建设项目的批复


有关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

贵州省2015年特色渔业产业提升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完成期限见附件。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改变建设内容、地点和投资规模。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票据等原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三、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财政资金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补助,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验收;财政补助资金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市(州)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农委。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需加盖审计部门公章)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没有通过审计的不予验收。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进度,建设内容完成后尽快申请验收。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