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6年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现场会 示范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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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12478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6〕7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2016年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现场会 示范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6〕71号附件.doc黔西南州农委,册亨县、安龙县农业局:

报来《2016年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核研究,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点上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时间为20163月至20169月。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以拨代支、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同时,在项目建设中要明确专人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资料、图片、票据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抓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农委组织验收,不足100万元的由市(州)组织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由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移交所在乡镇进行管理,并完成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


联系人:陈话:0851-8657730785285093

附件:2016年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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