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兽药残留质量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5年兽药残留质量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5〕5号)文件相关规定,现下达2015年我省兽药残留、畜产品质量监控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工作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兽药监察机构和官方兽医单位开展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协助各地抽取样品,主要负责样品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 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015年全省兽药残留抽检计划为2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计划150批,省农委下达50批。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抽样送达检测单位。各市(州)具体抽检数量及时间(见附件1)。
三、 抽样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文)和《201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相关规定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表,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足够的检验数量。抽样时遵循下列原则:
(1)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2)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地抽取。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3)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4)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四、 检测项目
兽药残留监控任务按照农业部农医发〔2015〕5号文件要求,检测动物为鸡,检测组织为肉。国家任务进行氯霉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辖区配套任务进行氟甲喹、恶喹酸、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检测。
五、 检验和结果判定
(1)国家任务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15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5〕5号)文件相关规定《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辖区任务按照农业部公告781-4-2006和农牧发〔2003〕236号文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2)筛选方法应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3)兽药残留监控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单位对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时上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 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工作列入本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跟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附件4)。
六、结果处理
对监测项超标产品要进一步强化后续处理,省畜牧兽医局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畜牧兽医办和兽药饲料监察所。
七、工作要求
(一)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别上报农业部残留办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医政药政处。
附件:1、各市(州)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201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