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1〕188号
关于做好2011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72号)要求,今年,各地要重新认定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愿意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
3.具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食宿条件和专业教师;
4.具备较强的农村劳动力组织招生能力和相关培训经验。
二、认定程序
(一)认定工作要依据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各培训机构自主申报,经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各市(州、地)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主管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培训类别、申报单位的条件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当地公示后择优认定,上报省农委(科教处)备案。农业创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各市(州、地)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公示后择优认定。
(二)对拟认定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媒体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认定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立足区域农业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结合申报机构的专业培训特点认定培训机构。原则上每个县认定的培训机构不超过3个;各市(州、地)承担培训任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数量不超过本地培训机构总数的10%。鼓励阳光工程培训机构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培训,建立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兼职教师队伍。
(二)培训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培训条件较好、培训水平高、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社会责任感强、信誉度高的培训基地要以增加培训任务的方式予以鼓励;对培训条件差、培训质量低下、工作马虎、达不到要求的基地,要取消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
(三)各地在严格审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由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确定;
(四)为确保年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地)应于7月30日前完成对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8月5日前将各基地申报书(含农业创业培训基地申报书)及各市(州、地)基地认定汇总表报送省农委(科教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龙通秀王瑶
联系电话:0851-5288491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附件:1、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书
2、贵州省阳光工程基地汇总表
(附件不印发,请从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基地通知
抄送:农业部科教司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5日印
校对:王瑶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