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 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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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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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 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

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5月5日委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工作规则通知

送: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毕节地区农机中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74日印

校对:何光前120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或统称“委”)工作运行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全面履行部门职能,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工作的基本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尽责,全力服务“三农”;规范政务运行,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委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省农委实行主任负责制,省委农工委实行委员民主集中制。委主任(书记)主持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全面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协助主任(书记)工作。

委主任(书记)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工作。

第六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农委(省委农工委)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委在职厅级非领导干部(下称厅级干部),根据委领导班子的委托,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委办公室主任在委领导班子领导下,协助处理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决定事项和委领导、厅级干部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下称委各部门、单位)行政工作实行处(站、所、校、场)长、办(中心)主任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负责落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委领导、厅级干部交办的事项。

各部门(单位)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第三章依法、科学、全面履行部门职责

第十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及各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委“三定”》)的要求,履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省委派出机构职责,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农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委机关各部门在委领导班子组织领导下,按照《委“三定”》的要求,履行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相关职能,并承办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委领导交办的事项。《委“三定”》未明确具体职能的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内设各处,由委行文予以明确。

委属各单位在省农委(省委农工委)领导下,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承办上级有关业务单位和委领导交办的事项。其中,受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省农委委托的单位,同时履行有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能。

第十三条省农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的建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行政措施或决定代拟稿。

第十四条省农委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行政措施或决定代拟稿,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三农”工作实际,遵守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省农委拟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省政府规章草案,应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稿,应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拟以省农委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委办公会议审定前,应经委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呈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省农委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5年。5年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第十六条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部门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专家咨询等制度。 

第十八条  省农委及各部门、委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程序,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和公共事务信息。

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委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部门门户网站和行业网站系统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注重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第二十条省农委及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抓好农业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发言人等渠道,广泛宣传“三农”政策和法律法规、重要举措、工作动态、重大项目进展、市场技术信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等。

第四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农委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农委及委属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按照司法建议改进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农委及委属各单位自觉遵守政府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制度,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监督意见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加强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抓好电子监察系统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农委及各部门(单位)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农委及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工作执行力和部门公信力。

第五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省农委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各地的送礼与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十九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实行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议事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委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委领导干部会议、委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等工作部署会议制度,安排部署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和全委系统、委机关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办公会议由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省农委主任(省委农工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的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应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厅级干部和委办公室主任、驻委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委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分析研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制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安排部署本部门重点工作;讨论本机关拟上报的重要文件稿、农业项目投资计划及其他重大上报事项,审定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稿、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等;讨论本机关部门年度预算,研究决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项目设置及年度安排方案,审批大额支出事项等;研究决定本机关和委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下级农业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等。

委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委专题会议由委领导或其委托的厅级干部召集和主持,涉及议题的厅级干部、委办公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具体业务,讨论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等。

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由省农委召集,委领导班子主持,厅级干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地)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可扩大到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安排市(州、地)农业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机构和典型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中央农办、农业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和分析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交流各地农业农村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工作。

  全省农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三十四条 委领导干部会议由委党组召集和主持,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厅级干部、机关及委本部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可以扩大到机关及委本部单位正副处级非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分析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业务工作和委系统重要工作。

委领导干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委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委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厅级干部、机关各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具体参会人员视议题需要,由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重要精神,专题研究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委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委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受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其纪要由受托人审核、委托人签发。

委办公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委专题会议、领导干部会议、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委领导和厅级干部不能出席应当出席的有关会议,或有汇报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办公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会务承办部门(单位)。

处级干部不能参加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应向分管领导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征得同意后将安排参会的其他人员名单告知会务承办部门(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日程,严格节约办会。

实行会议申报及经费预算审批制度,50人以内的会议由分管委领导审批,超过50人的会议由委办公会议审批。会议开支标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经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办理。

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全国或区域性会议(活动),委主办部门(单位)应事先报告委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承办。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市(州、地)或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七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与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履行职能相关、但需由省委或省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或本机关履行职能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向省委或省人民政府请示。

省农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

本机关每年按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等上级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直接对委负责,向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报告工作。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内设各处,原则上通过所属办公室向委报告工作;

(二)委领导班子或分管领导委托有关综合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进行归口联系协调的,由归口部门统一向委报告工作;

(三)实行合署办公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部门(单位),一般应联名向委报告工作;

(四)委领导班子或委领导明确某一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办理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汇总后向委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委各部门(单位)承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职能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委领导班子或分管领导决策。

委各部门(单位)分别按半年、全年向委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

委各部门(单位)报出材料,应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拟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上报的材料,应送委领导签发;重要材料,送委主要领导签发;属于正式文件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委报告工作开展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委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委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委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决定,及时检查督促和反馈落实情况。

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委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由委领导亲自带队督查。

第四十五条  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件,委办公室要及时拟办,经委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抓紧研究办理,办理情况和回复意见经批示的委领导审签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同志报告。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市(州、地)农业部门、委属各单位报送省农委的公文,应当符合《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求。

县级农业部门一般不得越级向省农委行文,确因承担省农委直接下达的项目等工作需要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报所属市(州、地)农业部门。

第四十七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收到来文,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委领导分工呈送批示,按领导批示意见转办和处理。委领导收到直接送达或会议分发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交由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委各部门(单位)要遵守公文办理流程,加强工作协作配合,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性公文,要符合行文规则,一事一报,不多头主送。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上报省委或省政府的正式文件及上报农业部的重要文件,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或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

除上级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上级机关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发文程序,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不得重复行文、多头行文。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工作中需要行文的,一般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及委办公室名义拟文。各部门可采用函的形式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联系日常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正式对外行文或以部门函件代替委发文件(函)。

委属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自身名义向本单位内部或上下级对口业务单位发文,可以向互不隶属的单位发函,但不得向省农委以外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

第九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和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委领导班子提出,在委领导班子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作讲话或发言,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委领导同意。

第五十二条  委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第五十三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委机关及各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

第五十五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开展,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脚踏实地,务实工作,厉行节约,不增加基层负担,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第五十六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和加强机关(单位)自身建设,抓好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干事创业,支持干部职工学习深造、成长发展,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努力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和谐奋进的工作氛围和发展环境。

第五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本机关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原则上委领导不参加事务性应酬活动,一般不参加各市(州、地)、县(市、区)举行的与部门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九条  中央农办、农业部副部长级以上领导来黔,由委提出安排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办公厅要求做好有关接待工作。司局级负责同志来黔,由委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委领导同意后对口做好接待工作。

以省农委名义邀请和接待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黔访问,由委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行文送省外事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以省农委名义邀请和接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台胞、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访问,由委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行文送省外事、台办或侨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邀请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应提前7天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离省外出或省内出差2天以上,应事先请示委主要领导,并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

委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或省内出2天以上,应事先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并将事由、地点及行止日期通报委办公室。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有关名词解释:

“委领导班子成员”,简称委领导,包括省农委党组全体成员(省委农工委组成人员)、总农艺师、总经济师、总畜牧师、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主任。

“在职厅级非领导干部”,简称厅级干部,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正厅级或副厅级专职纪检员(监察专员)。

“委机关各部门”,指根据《委“三定”》,列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内设机构的处室(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驻委纪检监察机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指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其中由委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一般指负责部门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委属各单位”,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要求,调整由省农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委机关服务中心。其中,省畜牧兽医学校、省农机学校、省机电学校、省山地农机研究所、省高原试验站、省畜禽良种场和省牧草种子繁殖场为“委直属单位”,其他单位为“委本部单位”。“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其中党委与行政正职分任的,含党政主要负责人。

“各市(州、地)农业部门”,指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和毕节地区农机中心;“县级农业部门”,指各县(市、区、特区)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农牧科技、农林扶贫、农村、农机)局(中心)。

第六十三条委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提出的原则要求,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经委办公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