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0年度 “三百工程”示范项目申报书、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1﹞20号
关于对2010年度 “三百工程”示范项目申报书、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
有关县(市、区、特区)农业(畜牧、农牧、农林)局(中心)、蔬菜办:
各地报送的“三百工程”项目申报书及2010年度实施方案收悉,我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各地报送的“三百工程”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三百工程”的领导。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百工程”的指导和管理。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百工程”实施,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指导、督查、监管,按时报送项目有关信息、总结等材料。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度“三百工程”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0〕216号)的要求,对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修改、完善。修订后的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一式三份于2011年2月22日前送我委(科技教育处),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zxy123ab@sina.com。
三、严格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由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账进行管理,不得直接拨付到乡镇政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好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建投资、发奖金和购买办公用品,更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项目资金按照下列用途和比例列支:
1、制订示范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技术服务补贴,不少于省项目资金的25%(3.75万元)。用于规划制定的调研、编撰、审定等方面及专家、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培训及服务产生的师资费、差旅费等。其中,用于示范村示范产业规划制定的资金不得超过省项目资金的5%(0.75万元),且只能在项目实施的第一个年度内列支,第二、三年度不能再列支此项经费。省外对接专家可报销交通费用,省内对接专家单位确有困难的也可列支差旅费。
2、示范农户物化补贴不得少于省项目资金的45%(6.75万元)。用于示范村发展主导产业所需种子、种苗、种畜禽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物化补助,其中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村对合作社农户会员从事主导产业的物化补贴不得少于项目物化补贴总额的65%(4.39万元)。物化补贴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有示范农户、示范村村支两委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代表参与,所采购物资应符合示范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得到农户认可。
3、建立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样板费用,不得超过省项目资金的20%(3万元)。示范样板建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会员、项目实施农户或对接企业承担,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4、法律进村活动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费用不高于省项目资金的5%(0.75万元)。用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组织、资料、培训及帮助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会员观摩、培训等。
5、项目宣传、监管费用不得高于省项目资金5%(0.75万元)。用于项目的宣传,编印培训资料,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监管、检查等。
四、精心组织实施好示范项目。各地要充分结合示范村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实施步骤、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好2010年度“三百工程”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服务“三农”的新途径和方法,确保项目取得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效。
五、加强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三百工程”信息月报制度。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信息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每月28日前向省“三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三百工程”年度任务期限届满后20日内报送“三百工程”年度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并同时抄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三百工程”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典型,编发“三百工程”工作简报,工作简报要言之有物,报道事件具体、数据齐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
联系人:邹学毅 陈涛 龙毅
电 话:52856545282535
邮 箱:zxy123ab@sina.com
附件:“三百工程”项目申报书及2010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意见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三百工程△ 项目 批复
抄送: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印
校对:邹学毅 共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