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 负责制考核办法》《贵州省“菜篮子” 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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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 负责制考核办法》《贵州省“菜篮子” 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农发〔2017〕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及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及《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2、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贵州省“菜篮子”市(州)

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省菜篮子(州)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省农委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工商局、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考核全省9个市(州)菜篮子(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电商销售情况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州)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按程序报送省农委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30%以上的比例确定抽查市(州),并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6月底前由省农委省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省农委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并抄报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要限期整改。

第八条 被考核市(州)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取消考核成绩并全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省农委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市、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五条考核共分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生产能力24分,市场流通能力20分,质量安全监管能力24分,调控保障能力24分,市民满意度8分。


第二章生产能力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州)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种植面积。每个市(州)要建有5个以上保供蔬菜基地(每个基地500-1000亩或食用菌50万棒以上)。蔬菜播种面积90%以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数据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州)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和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数据

肉类产量(8分)。指本市(州)肉类总产量。考核年度肉类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市(州)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三章市场流通能力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州)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州)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市(州)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州)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三品认证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州)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或有获得国家农产品安全县命名的,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农业部、省农委抽检市(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部、省农委监测数据

第十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州)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重点抽查本市(州)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50%得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州)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对9个市(州)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排名第一得4分,排名最后不得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第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州)“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市(州)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州)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州)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市民满意度

十条市民满意度(8分)。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市(州)“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满意度低于70%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否决项

第二十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省农委的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各市(州)对本地“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经本市(州)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农委。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