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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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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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发〔201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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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发〔2010142


关于转发《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

现将《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调办[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统计执法工作。我委将于近期对部分县(区、市)进行抽查,请有关县(区、市)于2010820日前将本县(区、市)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农委(政策调研处)。

附件:1、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展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盖章)

○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提高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调查工作的水平,我办定于20107月—8月开展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发现和清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通过检查,大力宣传统计法,深入学习统计法,营造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坚决遏制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的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一)检查的对象

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全部农村固定观察点村和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

(二)检查内容

12008年以来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进行统计调查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违法泄露调查对象资料,违规外传调查数据等问题。

对农村固定观察点村、户等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阻碍调查员开展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调查数据,拒不提供数据资料,常年不按规定记账、对调查员开展统计调查极其不配合的情况。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机构设置、充实统计调查力量、支持调查人员行使统计调查和统计报告的职权,为农村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动员布置(7月上旬)

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由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主管领导作为本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2、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检察准备工作。

3、及时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各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布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中下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制定自查计划,提出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自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的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办。

(三)抽查阶段(8月上中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数量和范围。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不少于2个观察点村,每个村抽查510户。抽查的重点是村基本情况、村集体收支、农户收支等方面的数据是否真实,要对照村财务的帐目和农户记账本,进行认真核对。各地还要对农户记账情况进行检查。

在抽查阶段,我办将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到部分省份进行抽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

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在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省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检查总结工作,在8月底前将本省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报送我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观察点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功。

检查工作要与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相结合,注意与当地统计、监察部门配合,以便取得更好的效果。

结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质量检查评比办法,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的自查和互查。对数据质量较高的观察点要给与表彰,数据质量差或上报虚假数据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通过这次检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促进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开展。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盖章)

○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展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关于开展<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调办[2010]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开展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了解全省10个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发现和清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一)检查的对象

有关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全部农村固定观察点村和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

(二)检查内容

12008年以来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进行统计调查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违法泄露调查对象资料,违规外传调查数据等问题。

对农村固定观察点村、户等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阻碍调查员开展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调查数据,拒不提供数据资料,常年不按规定记账、对调查员开展统计调查极其不配合的情况。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机构设置、充实统计调查力量、支持调查人员行使统计调查和统计报告的职权,为农村固定观察点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动员布置(7月中下旬)

1、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各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布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制定我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检查安排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各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制定自查计划,提出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抽查阶段(8月上中旬)

我委将组成2个检查组到全省10个县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村基本情况、村集体收支、农户收支等方面的数据是否真实,要对照村财务的帐目和农户记账本,进行认真核对。各地还要对农户记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组:

长:李昌来省委农工委副书记

员:吴宗建政策调研处处长

李志良政策调研处主任科员

检查单位:乌当区、铜仁市、剑河县、盘县、安龙县

第二组:

长:景亚翔助理巡视员

员:袁忠勇政策调研处主任科员

政策调研处主任科员

检查单位:罗甸县、纳雍县、遵义县、普定县、平坝县

(四)总结整改阶段

各县(区、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在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自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的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方案,及时上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委在8月底前将全省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报送中共中央政策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