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农发〔2013〕65号
关于印发《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省农委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2〕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35号)精神,省农委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和委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监测统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监测统计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有
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盖章)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农业发展指数
有关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3〕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35号)精神,为做好牵头负责农业发展指数中粮经比、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两项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作出的重大决定。开展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有助于准确把握我省各县(市、区)同步小康创建的进程,使全面小康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有助于查找我省同步小康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快推进的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各县(市、区)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用具体的指标数据来量化全面小康水平,充分展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引导各地积极跟进,促进增比进位突破、竞相加快发展;有助于凝聚各方力量投入小康创建活动,增强群众基础,合力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粮经比和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是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中的重要指标,做好两项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能为测算各县(市、区)同步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准确科学的统计数据,促进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做女子农业发展指数有关指标统计工作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和“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省农委对农业发展指数中粮经比、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统计监测指标数据质量负总责,市(州)农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审查责任,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农业发展指数为合成指标,反映农业发展状况。采用粮经比、有效灌溉面积率、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耕地农业产出率等指标综合而得。计算公式为:
农业发展指数=粮经比指数×25%+有效灌溉面积率指数×25%+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25%+耕地产出率指数×25%
根据农业部门实际情况,做好农业发展指数中粮经比指数、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监测统计工作由省农委有关部门和各地农业部门配合完成,监测范围为88个县(区、市)。具体监测统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粮经比指数的计算方法和监测统计分工
粮经比反映种植业结构调整状况,是指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分别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百分比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粮经比=粮食作物比重:经济作物比重
粮食作物比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00
经济作物比重=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00
其中,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种植在耕地和非耕地上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包括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包括谷物、豆类和薯类面积,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包括油料、糖料、烟叶、中药材、蔬菜、茶园、果园、桑园、花卉、油茶和其它经济作物面积。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该指标进行分类监测。
第一类:产粮大县(市、区),包括21个县(市、区)。具体是:水城县、盘县、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湄谭县、余庆县、习水县、仁怀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思南县、松桃县、兴义市、瓮安县。其标准区间设为[4/6,8/2],允许下限值为0,允许上限值为10。
第二类:部分城市中心区,包括5个区。具体是: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钟山区。其标准区间设为[0/10,4/6],允许下限值为0,允许上限值为10。
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县(市、区)外,包括62个县(市、区)。具体是:花溪区、乌当区、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六枝特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赤水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赫章县、碧江区、万山区、江口县、玉屏县、石阡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贵定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县。其标准区间设为[3/7,6/4),允许下限值为0,允许上限值为10。
粮经比指数按照区间指标实现程度计算方法计算。
具体收集、评审、认定工作由省农委种植业综合处牵头负责,委粮油处、经作处和省农作物技术推广总站、果蔬站参与,认定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次年1月底将监测统计结果送委政策调研处。
(二)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的计算方法和监测统计分工
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反映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计算公式为:
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农业机械总动力÷耕地面积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的标准值为0.4千瓦/亩。
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农业机械总动力÷耕地面积÷标准值(0.4)×100%
当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大于或等于0.4千瓦/亩时,该指数为100%。
具体收集、评审、认定工作由省农委农机办负责,认定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将监测统计结果送委政策调研处。
委政策调研处负责汇总有关数据,经领导审核签发后,于次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统计局。
三、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以县为单位农业发展指数中粮经比指数、单位耕地面积拥有农机总动力指数监测统计工作,成立由省农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办公室、政策调研处、种植业综合处、农机办等有关处(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农委同步小康创建监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政策调研处,负责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种植业综合处、农机,力、要明确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名单送政策调研处)具体负责,结合农业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相关人员培训,确保监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州)及县级农业部门要根据省农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相关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审核,认真做好监测统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