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实处理农机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通知
据初步调查,宁波江北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RF-500型催芽机,耒阳市李好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5LJ-20型热风炉,耒阳市兴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5LJ-20型热风炉,石家庄金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9G-8型贮奶罐,共青城市青创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QC-50T型果蔬清洗机等5家生产企业4个机具型号,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涉嫌存在提供不实补贴申报资料,随意改变机具配置,机具配置与补贴产品归类归档申报材料不符,其经销商所开具办理补贴发票虚开销售价格,诱导补贴对象购置不适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对补贴产品补贴额畸高情况,未主动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等违规行为,有的违规行为已涉嫌犯罪。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使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核实处理农机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入户核查机具配置、购机者真实购机价格、补贴资金兑付等情况。要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调查,按照行政执法调查询问标准逐一取证,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程序依法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于7月23日前将核实处理结果报告至市(州)级农机和财政部门。
二、市(州)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各县开展调查,涉嫌犯罪的,要指导和协助各县做好移交工作。要收集整理分析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三、鉴于此案件涉及面宽、资金量大,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要及时将核实处理报告和取证资料逐级上报。
贵州省农委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