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根据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结合我省2012年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层级以来的工作情况,为增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社会化属性及培训管理服务化的功能,现就进一步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层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9号),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许可权限由省农委下放至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下放方式属于委托下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各市(州)不得就该项许可事项继续下放许可权至县级。已经下放许可权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本级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沟通,依法撤销下放决定,恢复市级许可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备案。
二、建立备案制度。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工作,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规范发放(含新建和变更)、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放、注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要于发证后一个月内向我委备案,内容详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一);每年12月15日前,向我委报备本年度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情况,内容详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三、自行发放结业证书。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放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自行印制(样式见附件三),我委不再统一印制结业证书。
附件: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备案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情况统计表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样式
黔农发[2017]71号:附件1和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备案表和管理情况统计表).xls黔农发[2017]71号:附件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样式).docx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