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9〕46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
5月17日,贵阳市乌当区嘉旺屠宰场被排查出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该起疫情是因为广西区生猪非法调运、黔南州长顺县官方兽医违法出具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非法提供耳标、嘉旺屠宰场主体责任缺失引起。目前,专案组对涉案的生猪交易、调运、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官方兽医等共16人采取强制措施,已刑事拘留14人,移交纪委监委2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猪检疫监管工作,从源头管控非洲猪瘟疫情,有效防范疫情的发生和扩散蔓延,根据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生猪检疫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规程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当事人必须提前三天实名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官方兽医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检疫,查验生猪来源、标识、养殖档案和车辆备案等信息,装车结束后,应拍照留存(照片无需打印,但应编号并与检疫证明一一对应),照片应反映货主、运载车辆号牌、生猪等信息。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时,须填写货主真实姓名及运载车辆牌号(例:货主张XX 贵AX―XXXX);对填写错误需作废的检疫证明必须当场作废并在网上同步操作,且须收回作废的两联票据备查,严禁作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流出。坚决杜绝先开证后检疫和恶意作废检疫证明等违规行为。
(二)切实把好屠宰环节防控关。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严把入场关,履行入场车辆清洗消毒、查证验物、入场登记和非洲猪瘟自检责任,确保出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驻场官方兽医派驻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两项制度,结合“百日行动”加强对屠宰场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非洲猪瘟自检关、无害化处理关的监督检查。驻场官方兽医要强化对屠宰企业入场关的监管,跨县调运车辆应查验车辆备案表,对车辆运载生猪数量在20头以上(含本数)的,要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的真伪性和有效性进行网上信息核对,建立信息比对制度,对发现产地、数量等有异常、可疑的票据,要认真核实并上报,防止货主持假票或无效票入场;跨市(州)调运的还应查验“点对点”调运备案表,备案表审批有效期为二十天。官方兽医要加强对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要加强屠宰场冷库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出入库记录,发现可疑生猪产品及时抽样检测。
二、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和检疫出证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和官方兽医检疫出证行为。一要严格执行检疫证章标志领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在货主栏内除填写货主真实姓名外,还须填写运输车辆牌号,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三要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监控,明确专人定期对辖区内出证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核查,有违法违规出证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必要时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有权暂停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出证权限。四要进一步明确出证人员出证权限和责任,电子出证系统账号仅限官方兽医本人使用,严禁他人冒用。
三、进一步强化生猪跨省调运监管和执法办案力度
目前我省对外屠宰用生猪仍实行限制调运措施,经备案后可从省外调入生猪产品,各指定道口和增设的临时检查站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的监管。各地要充实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增设检查站的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应急值守。加大对跨省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对有合法手续但不能调入的屠宰用生猪一律劝返,对无手续的生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立即依据相关要求规范处置。
四、切实加强官方兽医队伍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把检疫监管各项措施抓严、抓实。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建立和完善检疫、监督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要强化官方兽医队伍管理、严格执纪问责,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行为要从严从重严肃问责。各地要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长和官方兽医开展警示教育,从乌当区嘉旺屠宰场疫情案件中汲取教训,坚决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要切实做好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不断提升检疫人员责任意识和检疫水平。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