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 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7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省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下达关于中央预算内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职能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管理包括对农业投资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下达、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以农业农村中长期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农业投资项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处”)是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统筹管理,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包括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省农业农村厅各相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包括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配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本辖区需中央、省级支持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议,按权限组织开展具体农业投资资金的安排、使用、支付,以及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支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农业投资的总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论证形成重大投资政策项目储备。
第八条 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相关处室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省级财政预算项目三年支出规划,计划财务处进行统筹平衡,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决策以专项建设规划为重要依据。各相关处室负责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农业投资项目,计划财务处负责统筹投资并组织进行论证,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项目管理程序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建设规划以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或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大专项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资金性质、功能等进行统筹安排,整体设计投资框架体系。
第十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鼓励创新投融资模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加大农业投资。
第三章 年度投资安排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农业投资建议,计划财务处统筹平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建议,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投资项目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与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协调对接,确定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的总体规模;组织细化支出方向和规模,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安排总体方案,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年度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会同各相关处室细化项目任务,测算资金安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贵州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二)各相关处室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贵州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印发具体项目工作任务申报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并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各相关处室提出具体项目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处汇总。并及时分解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各相关处室提出的具体项目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会同各相关处室制定资金下达文件,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同意后,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计划财务处进行分解,并报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向各相关处室转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处室负责受理本行业内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申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并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填报和推送有关信息。
(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以计财字号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
(四)计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或抄送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农业农村部下达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测算资金安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二)各相关处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具体项目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厅计划财务处汇总。并及时分解下达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各相关处室提出的具体项目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会同各相关处室制定资金下达文件,经厅分管计划财务的领导同意后,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流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五统一”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及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处、各相关处室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分解、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文件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调整,由各相关处室按程序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调整,重大项目的调整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中,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各相关处室按程序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由各相关处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预算项目根据部门预算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各相关处室负责切块下达资金、目标任务及绩效目标;市(州)级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市(州)、县级负责具体实施;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各相关处室负责项目批复,市(州)级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负责具体实施。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的调整,由各相关处室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统筹组织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及时对项目进展进行调度、督导。各相关处室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度各地农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各相关处室,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巡视督查、纪检监察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对于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过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使用、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统筹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构建总体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各相关处室结合具体投资项目实际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构建本行业、本领域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省级财政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省财政厅;将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目标与投资计划、项目任务清单印发并抄报农业农村部、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业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农业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统筹开展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各相关处室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结果(包括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和各相关处室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对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政策到期或绩效低下的投资项目及时提出清理退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