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统筹平衡、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厅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厅项目资金管理,包括提出项目资金的安排建议,统筹编制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厅各相关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处室(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编制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配合下达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具体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绩效及项目的设立、申报、评审、批复、实施、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金安排及预算编制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中央财政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各相关处室细化项目任务。
2.各相关处室在充分对接农业农村部对应业务司(局)后,商计划财务处研究提出年度任务、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处汇总并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修正、确认,形成资金实施方案后,报厅党组会审定,按程序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各相关处室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需求编制工作。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要确定因子与权重,下年度通过测算后直接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每年9月底前要完成申报、评审、入库等流程,下年度根据入库项目直接分配。
预算审批按照“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上。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各相关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的项目预算申请,计划财务处汇总后,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
二上。计划财务处提出“二上”预算预分配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各相关处室(单位)细化预算预分配方案并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财务处汇总后,形成“二上”预算草案,按程序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预算批复,15个工作日内,计划财务处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计划财务的厅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年度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
预算执行。各相关处室按照年度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执行预算。在5月底前执行率达到50%,8月底前达到90%,11月底前达到100%。未达到执行进度要求的,由计划财务处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重点项目。
第九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相关处室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方案,报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资金预算应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厅党组工作安排,明确支持方式、方向、对象、环节和时限等因素。
(一)支持方式: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边建边补、资产折股量化、风险补偿、担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设立基金等方式。
(二)支持方向: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生产救灾、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等补助、农田建设补助、农业事务管理、乡村振兴建设等。
(三)支持对象: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支持环节:基础设施、生产仪器设备、农资补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农技推广、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五)支持时限:项目建设的起始时间。
(六)支持限制: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的,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的,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方式
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或预算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商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3个以上关键因子、分配权重、测算方法、绩效目标分解),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
项目法分配方式
(一)各相关处室已建项目库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
(二)各相关处室未建项目库的,商计划财务处编制项目资金预申报指南,经厅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相关处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汇总并分批次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定,按程序下达资金。其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必需、严控的原则,参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从项目资金中按规定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规划编制、实地考察、论证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宣传培训、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监管、项目审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报账管理等,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支付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按程序下达资金,按规定在厅门户网站公开。资金文件下达后,按因素法分配的,各相关处室在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下达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项目法分配的,各相关处室在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分解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涉及贫困县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以“黔财农”、“黔农计财”文号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省级负责下达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市级负责按项目法实施本级项目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负责按项目法具体实施。
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省级负责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级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以下调整需要报批: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复总投资10%(含)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含)的;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公示制、专款专用、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调度各项资金执行情况,未按期执行的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厅内重点项目。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由批复单位组织验收。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级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县级实施的项目,由县、市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相关处室在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因素法、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目标由各相关处室在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文件及相关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负责监督检查(抽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处室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黔农发〔2019〕62号)开展。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是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好的,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应予倾斜;对绩效评价差的,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应予扣减或暂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等违纪、违规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黔农财〔2017〕54号)《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本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农办发〔2018〕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