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8年良种猪(家禽)推广项目的批复
关于下达2008年良种猪(家禽)推广项目的批复
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
你们报送的2008年良种猪(家禽)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年限为:良种猪推广项目3年(2008年-2010年),良种家禽推广项目2年(2008年-2009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点、项目资金构成见附表。省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农户引进种猪(家禽)补贴,农户培训。项目资金必须一次性下达到项目建设依托的实施单位(种猪场、养禽场),并尽快补贴到农户,项目户名单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严格按照“良种推广项目经营性投资、滚动式发展”和“建设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三个月内未启动的,省厅将调整另作安排。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已实行会计核算中心项目县的建设单位,要建立辅助账,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要求用原件分类保存,并做好项目实施结束后的财务审计、绩效考核及验收准备工作。
六、各项目县要与项目建设依托的实施单位(种猪场、养禽场)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农户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规范管理,按时将项目资金回收到各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滚动发展扶持农户。
七、申报项目的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为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直接监管部门,务必搞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
八、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附件:2008良种猪(禽)推广项目建设批复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