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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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0603
  • 信息分类: 黔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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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黔农计〔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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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威宁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6]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现代种业项目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以下。

一、申报单位需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按照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市(州)、县(市、区)呈报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1月26日前报送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两份。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y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下载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

三、该次申报通过省级初审把关的项目,列入“十三五”期间省级农业基本建设储备项目,每年按照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储备项目中筛选上报农业部批准立项。当年未得农业部批准立项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报农业部。

四、各市(州)认真做好组织申报相关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 21



黔农计〔20162

省农委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2016年现代种业项目和渔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工作,我部制定了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项目和渔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按以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一、2011-2015年安排过中央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2010(含)年以前承担过我部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须提供上期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及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二、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三、申报材料须在2016年2月1日前,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关司局各3份,并附申报文件。在报送纸质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用邮政快递,勿用其他快递公司)的同时,应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下载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附件:1.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申报指南

2.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3.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水产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4.2016年渔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联系电话:010-59192570010-59192555


附件1


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农作物种子项目申报指南


2016年拟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等四方面建设。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国家种质资源保护规划,重点新建一批特色资源圃,改扩建一批已有种质资源圃。新建资源圃要求圃建设规模500亩以上,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3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绿肥3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 500份以上;改扩建资源圃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圃。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作物育种发展重大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种质资源圃主要内容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日光温室、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设备、监控设备、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改扩建资源圃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芥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改扩建国家种质资源圃项目拟在北京、河北、河南、辽宁、湖北、湖南、广东、厂东、陕西、海南等省已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新建国家青藏高原作物种质资源圃、国家沿海地区盐生植物种质资源圃、国家环渤海地区园艺作物种质资源圃、国家东南山地作物种质圃、国家绿肥作物种质资源圃等5个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拟在西藏、山东、河北、江西等特色资源生态区,由国家和省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承担建设,要求承担单位拥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队伍,拥有500亩以内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圃。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国家种质资源圃每个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内,改扩建国家种质资源圃每个投资规模在8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二、育种创新基地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企业)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有较强育种基础的种子企业增强科研投入,与科研教学单位有效开展项目、技术和人才合作,充分整合育种资源,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企业现有育种装备能力条件,实现优良新品种持续产出。

2.建设内容:申报项目企业应明确育种科研方向,根据科研技术路线提出固定资产建设需求。主要包括实验室、库房等土建工程,温室、网室等田间工程,以及仪器设备和农机具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主要布局在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区、市);玉米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川、甘肃、新疆等省(区、市);杂交小麦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陕西;牧草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北京、内蒙古、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币)。各省各类作物育种创新基地项目原则上报送1个。

申报玉米、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①拥有自有的、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2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并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建有测试点;②拥有企业申请的3个以上自主选育品种;③拥有商业化育种和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④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年均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⑤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单位优先考虑;⑥无不良生产经营种子的记录。

申报杂交小麦、牧草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①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 1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②拥有经审定登记的自主选育或经合法授权的品种;③拥有商业化育种和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④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⑤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单位、具有自主品种的优先考虑。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中央投资800万元以内。

(二)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科研)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科研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产业布局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和方法,促进科研基础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研究的有机互补。项目建成后,有效提高我国育种研发能力和活力,加快科研体制创新,为解决我国种业面临的关键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在现有科研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育种研究发展的需要,以仪器设备更新和田间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适量进行科研用房建设和改造,配置实验台、田间观测所需要的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水稻科研育种创新基地主要布局在辽宁、江苏、山东、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玉米主要布局在北京、吉林、安徽、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小麦主要布局在河北、江苏、甘肃、宁夏等省(区);杂粮主要布局在河北、山西、河南等省;牧草主要布局在内蒙古、海南、甘肃、新疆等4省(区);食用菌主要布局在河北。上述粮食作物项目由地区(市)级农科院(所)承担,并符合以下条件:有自有土地或租赁10年(含)以上土地合同;有3个(含)以上经省(国家)审定(认定)自育品种;牧草项目由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承担,食用菌项目由国家级科研单位承担,项目单位须有省(国家)审定(或认定)的自主品种,有自有土地或租赁10年(含)以上土地合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育种研究室或综合试验站,或农业部实验室(科学观测站)优先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三、品种测试项目

(一)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站类建设项目

主要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区域性品种试验站、特性鉴定站。

1.建设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类型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其中,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是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中枢,项目建成后,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试验数据采集、试验评价、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品种推厂等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区域性品种试验站应覆盖生态区内主要区试点和生试点,每年能够承担800个次以上农作物品种试验任务,试验点试验用地稳定,生态代表性强,每个区试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0亩。特性鉴定站试验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具有有效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温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的能力。

2.建设内容: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相关设备等。区域性品种试验站根据填平补齐原则,建设监控及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等配套设施;完善田间工程,购置小区播种、收获、测产等设备机具。特性鉴定站重点建设特性鉴定专用设施,完善田间工程,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及农机具。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2016年拟在北京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1个,由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建设。

建设区域性品种试验站31个,其中天津1个、河北2个、山西 1个、内蒙古1个、辽宁2个、吉林1个、黑龙江2个、江苏2个、浙江1个、安徽1个、江西1个、山东3个、河南3个、湖北3个、湖南2个、四川2个、陕西1个、甘肃1个、宁夏1个;要求在现有国家品种试验网点基础上,以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生态亚区或地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均匀布点、整合建设、一次建成、长期见效”的原则进行分批整合建设,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指导,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试验承担单位共同组织试验站建设项目申报。

建设品种审定特性鉴定站15个,其中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新疆各1个,主要依托国内相关抗性鉴定研究基础好的单位建设,优先选择现有承担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抗性鉴定任务的单位。

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区域性品种试验站牵头单位能协调生态亚区单元内其他试验站点的建设;有建设用地或有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改造;试验用地稳定,面积不少于120亩,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承担品种试验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申报中央投资1500万元以内,区域性品种试验站项目申报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内,品种审定特性鉴定站项目申报中央投资5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将DUS测试作为品种保护、审定、登记技术支撑”的要求,重点建设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项目建成后,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为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研究和技术检测中心,具有组织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测试体系业务管理与培训、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与技术支持能力。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将承担本生态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DUS测试、已知品种收集与信息采集(包括无性繁殖植物已知品种活体材料的保存、收集与信息采集)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测试用地长期稳定,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0%以上,基本建设设施能够满足测试需要,目前列入和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名录能够得到妥善保护。

2.建设内容:根据原有工作基础,建设摄影室、生理生化分析室、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购置相关仪器设备等。具有无性繁殖植物测试样品保藏功能的项目,还应选择建设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以及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改扩建,建设地点北京,建设单位仍由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对建在北京、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4个测试分中心进行改扩建,建设单位仍由原单位承担。在湖南、安徽、湖北、福建、贵州新建5个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建设单位在各省推荐单位中择优选择。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国家测试中心申报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内,新建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申报中央投资900万元以内,改扩建测试分中心申报中央投资6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三)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中心项目

1.建设要求:按照新《种子法》要求,重点建设国家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中心和以省级或区域性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分中心。项目建成后,国家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中心为全国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工作中枢,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和检测能力,为品种登记、种子认证、健康检验、分级评定及国际种子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支撑。每个分中心具有年检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等分子检测1万份以上的能力,满足所辖区域品种登记和认证检验工作的需要。

2.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农作物品种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分子图谱数据库设备,健康检验及种子质量检测及信息体系建设相关仪器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拟在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河南、深圳、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各建设1个,其中国家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中心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厂服务中心承建,其它9个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分中心由9个省市种子管理部门或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建。

4.中央投资规模:国家农作物品种登记认证检测中心申报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内,分中心项目申报中央投资8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均为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公共实验服务和执法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 (2015-2025年)) ,2016年拟在海南省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公共实验服务和执法管理基础设施,为南繁科研育种工作提供保障。

2.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南繁公共试验服务平台、种子检验检测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场、染病种苗无害化处理中心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由海南省南繁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6900万元,均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杂交水稻规模化制种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制种大县全面加强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亩产良种稳定在150公斤以上水平,项目建设覆盖制种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亩。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申报对象为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其中,江苏、湖南、福建各1个。项目由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牵头申报和组织实施。基地县申报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各省要在本省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中择优推荐;二是基地县政府发展制种产业积极性高,有全县种子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容要包括县域内种子基地建设现状、发展建设目标、整体建设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导责任制、责任人和监管要求、运行管理机制、配套政策措施等;三是落实基地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实施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建设、运行和监管机制完善,土建及田间工程等建设条件满足,建设内容及仪器设备选型符合产业发展高标准要求;四是项目建设内容与中央财政制种大县奖补资金使用内容不交叉(获得2015年中央财政制种大县奖补资金的县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五是可研报告要求附项目区现状图、建成效果图及相关企业在项目区制种情况。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制种县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实现旱涝保收;支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检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制种大县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加工、仓储及物流体系。

4.中央投资规模。制种基地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三)主要经济及园艺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主要经济及园艺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包括三类: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1.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墓地

(1)建设要求:主要包括棉花种子繁育基地、食用菌菌种生产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的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成后,棉花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食用菌年原种供应能力30万瓶以上。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计建设内容。田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排灌沟渠、机耕路桥等农田基础设施;土建工程重点建设种子(菌种)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完善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田间作业农机具(菌种生产机械)等(建设内容不包括成套加工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工内容)。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在新疆、山东、河南建设棉花良种繁育基地各1个,在广西、河北、辽宁、山东建设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各I个。制种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的良种繁育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未发生过假劣种子问题。其中,食用菌需具备原种生产许可证,原种繁育还需近2年内菌种检测合格率均在 95%以上。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申报中央投资500万元以内。

2.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墓地

(1)建设要求:主要包括甘蔗健康种苗繁育基地。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大幅提升,生产种苗合格率95%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

(2)建设内容:甘蔗健康种苗生严用种繁育基地主要包括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等田间工程及配套机具和设施,隔离网室、脱毒、检测等仪器设备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甘蔗申报范围广西、云南各限一个。申报甘蔗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能力突出的农科院所、连续两年被评为地区级以上的龙头企业。

(4)中央投资规模: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种繁育基地申报中央投资500万元以内。

3.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墓地

(1)建设要求:主要是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其中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以苹果、柑橘、梨、葡萄为重点,兼顾地方特色树种包括国家原原种(一级采穗圃)培育基地、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二级采穗圃)基地和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项目建成后,果树一级采穗圃面积100亩以上,二级采穗圃500亩以上;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2)建设内容: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和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主要是围绕相应的繁育任务,建设所需的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设施、脱毒室、检测室等,并配套相关脱毒检测设备和作业机械。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设施、种苗保鲜库和苗木分级包装场等,并配套相关作业机械。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申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省区:苹果为陕西、河北、甘肃;柑橘类为湖北、福建、广西、四川、江西;梨为山西、安徽、辽宁;葡萄为浙江、新疆;批把为江苏;茶叶为云南、贵州。果树每个省区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二级采穗圃)基地和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各一个,茶树无性系种苗基地各一个。基地须在有关优势区域规划(或重点区域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由从事公益性研究的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承担,果树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由有运行费用保证的省级科研单位或“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承担,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叶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由币场占有率较高、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承担。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实力、良好资信和相关种苗繁育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用地,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100亩以上;果树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中母本园(含砧木)20-30亩,采穗圃(含砧木)100亩以上、繁育圃400亩以上;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500亩以上。承担单位有健全的种苗质量保障体系,具有完备的内部种苗质量控制体系,能保证所生产种苗合格率95%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申报中央投资 1000万元以内,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800万元以内,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600万元以内。

(四)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主要建设多年生优质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建成后,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600亩。

(2)建设内容:田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土地平整改良、排灌沟渠、机耕路桥、机井围栏等农田基础设施;土建工程重点建设与草种生产所需的仓储、质检及加工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包括机具、灌溉设备、质检设备、加工储藏设备等。

(3)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拟在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等7省(区)建设牧草良种扩繁基地各1个;在吉林、江西、广西、新疆各建设1个。制种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具有相应草种繁育的资质,从事实际草种生产3年以上,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近3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申报中央投资600万元以内。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按照“单位名称或建设地点(缩写)+国家+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中国热科院南亚所国家热带果树种质资源圃项目、隆平高科国家杂交水稻育种创新基地项目、河北省* * *市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

(二)资金配套比例

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测试及海南南繁基地相关项目拟全部由中央投资建设;企业承担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规模;由地方科研院所及高校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为70%、 80% .90%。

(三)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规划设计平面图。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畜禽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2016年拟重点支持畜禽育种创新和制(繁)种项目,同时对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测试项目等也予以支持。

一、畜禽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育种技术先进、基础工作扎实的育种企业。项目建成后,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能力显著增强。

2.建设内容:标准化种畜禽圈舍改扩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3.项目申报条件:畜禽育种创新基地重点支持连续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3年以上,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企业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生猪育种创新墓地。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存栏600 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持续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

(2)肉牛育种创新墓地。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并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

(3)羊育种创新墓地。重点支持肉羊,适当兼顾毛用、绒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种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6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4)奶牛育种创新墓地。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 (2008-2020年)》的规定,重点支持种子母牛场建设,牛场存栏优秀种子母牛300头以上,并承担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种公牛后裔测定任务,优先支持种公牛站的种子母牛场建设。

(5)鸡育种创新墓地。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I万套以上,具备3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已至少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场内具备同时测定4个配套系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场内具备同时测定I万只以上肉鸡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建有1万只以上育种笼位。

4.中央投资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羊和鸡育种创新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二、制(繁)种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不同畜禽品种生产区域分布,重点支持畜禽良种场和种公畜站建设。项目建成后,良种场种畜禽年供种数量增加20%以上,种公畜站供精能力提升20%以上。

2.建设内容:良种场标准化种畜禽圈舍改扩建,疫病监测净化等必备仪器设备购置等。种公畜饲养舍、精液生产及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3.申报条件:

(1)良种场。重点支持生猪、肉牛、肉羊、家禽良种场建设,肉牛、肉羊良种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蛋鸡、肉鸡良种场优先支持国家良种扩繁推广基地。良种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生猪良种场,存栏纯种母猪600头以上;

肉牛良种场,存栏基础母牛300头以上;

肉羊良种场,存栏基础母羊800只以上;

蛋鸡良种场,引进或国内培育品种(配套系)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2000万只以上;地方品种种鸡存栏4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200万只以上;

肉鸡良种场,引进品种(配套系)祖代种鸡存栏8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年推厂商品代雏鸡3000万只以上;国内培育品种(配套系)祖代种鸡存栏2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 30万套以上,年推广商品代雏鸡3000万只以上;

水禽良种场,种鸭场、种鹅场基础群存栏5000套以上。

(2)种公畜站。种公牛站存栏采精种公牛200头以上(以正式文件公布牛号的公牛头数为准),已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奶牛采精种公牛中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占50%以上,肉牛采精种公牛全部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 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现有的原种猪场及用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站承担项目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生猪、肉牛良种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肉羊、蛋鸡、肉鸡和水禽良种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种公牛站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种公猪站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三、畜禽品种测定站

1.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在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省部级种猪、肉牛等测定站和奶牛DHI测定中心。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20%以上。

2.建设内容:种畜禽质量检测实验室和畜禽测定舍建设,质量检验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购置等。奶牛1)HI测定中心建设参照《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标准奶牛》( NY/T 2443-2013)执行。

3.申报条件: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性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较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立足于建成后成为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目标进行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畜禽品种测定站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 300万元。

四、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特点,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畜禽基因库和1个蜜蜂基因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20%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家畜)、30个(家禽);畜禽基因库和蜜蜂基因库品种保存数量达到10个以上。

2.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基础设施,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更新畜禽品种保存设施设备等。

3.申报条件:

(1)种质资源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59个畜禽品种资源(农业邵公告第2601号)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优先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2)基因库。畜禽基因库和蜜蜂基因库,由种畜禽企业或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资源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蜜蜂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其他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

2016年每个省最多可申报4个项目。2015年已批复立项但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应在2016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中予以确认,并占2016年项目申报数量指标。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建设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所需投资,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及区域确定安排一定比例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类项目中央资金总量不超过前述最高限额),其余投资由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对于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项目名称

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xx省xx县xx肉牛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行政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10年12 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

(五)须附具的有关材料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20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承担项目的条件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测定站除外);申请畜禽育种创新基地建设的项目需提供企业主要育种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等;符合各类建设重点中选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附件3


2016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水产良种项目申报指南


2016年拟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两方面建设。

一、水产种质资源场

1.建设要求:围绕整合资源、形成共享,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建成水产保种池塘 50亩以上,水产种质保存和研究水平、亲本供应水平和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水产原良种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 % 以上。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管理用房、催产和孵化车间、亲鱼池、后备亲鱼池、隔离检疫池等设施建设;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生产用仪器设备购置;配套进排水系统、电力线路、道路等附属工程。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和广西等省(区)限报3个,辽宁、云南、大连、江西、青岛、河南、湖南和海南等省(市)限报2个,其余省(区、市)限报1个。申报品种应为《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公布的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500万元以内。

二、水产育种创新基地

1.建设要求:结合水产品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一批育种创新基地。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在全国范围形成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渔业种业企业,水产新品种每年增加10个以上。

2.建设内容:新建水产育种创新基地建设内容包括种质保存设施、育种试验室、选育培育设施、水处理设施建设,催产孵化设施、扩繁生产设施、投入品仓库、配套进排水系统、信息化及可追溯系统、电力系统、道路等辅助设施;购置育种实验仪器和生产用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大连、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每个省市限报I个。承担单位包括:(1)省级(含)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要求亲本来源清楚,种质保存规范,品种创新能力强;具备水产育种创新科研条件,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2)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苗企业:要求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和成果转让获得的水产新品种,与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建立起实质性长期合作关系;从事水产原良种生产3年以上,主营范围为水产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和推厂,种苗生产工艺先进,关键技术成熟,有科学合理的生产操作规程和完整的三项记录,销售种苗质量安全和疫病检测合格率100% ;币场营销网络健全,推广组织化程度高,种苗综合生产效益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市场占有率较高,有经过注册的知名商标,积极开展售后服务,主动为养殖户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企业优先。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都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由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由地方科研院所及高校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为70%、 80%、 90%;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高于50%。




附件4


2016年渔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一、沿海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考虑承担中央事权渔政管理任务地区的执法力量建设,以100吨级渔政船为主,部分地区可适当考虑30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1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不超过800万元,300 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不超过2400万元。

申报要求:沿海各省(区、币)和计划单列市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3艘。申报单位需翔实提供目前执法任务、现有渔政船现状,以及拟造渔政船执法任务、执法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船舶咨询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二、沿海渔政执法快艇

区域布局:考虑为沿海重点渔区配备渔政执法快艇。

投资规模:单艘总投资不超过120万元。

申报要求:由省级渔政执法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申报,中央投资不低于150万元。

三、沿海扣船所

区域布局:重点在沿海重要渔区建设扣船所,兼顾渔政船艇停泊、综合管理和日常补给需要。

投资规模:单座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要求:各省(区、市)可申报1个项目。各省(区、市)需同步报送本地区渔政执法情况、扣船任务量和“十三五”期间扣船所布局。申报单位需提供扣船所建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服务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三、内陆渔政船

区域布局:重点在流域性大江大河(珠江、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松花江)主干道、跨省区大型湖泊(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界江界河(黑龙江、图门江、鸟苏里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兴凯湖)主干道建设100吨级和50吨级渔政船。

投资规模:10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不超过600万元,50吨级渔政船单艘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要求:各省(区、币)此类项目原则上申报不超过5艘。申报单位需翔实提供目前执法任务、现有渔政船现状,以及拟造渔政船执法任务、执法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和今后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承诺书。

四、内陆渔政执法快艇

区域布局:在内陆重要渔业水域建设渔政执法快艇。

投资规模:单艘总投资不超过30万元。

申报要求:由省级渔政执法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申报,中央投资不低于150万元。

五、内陆渔政码头

区域布局:重点在流域性大江大河(珠江、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海河、松花江)、大型湖泊水库、界江界河建设内陆渔政码头。

投资规模:单座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要求:各省(区、币)可申报1个项目。各省(区、市)需同步报送本地区渔政执法任务量、现有渔政船现状和“十三五”期间渔政码头布局。申报单位需提供渔政码头建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渔政码头服务范围等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项目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分别为:东部地区1:1,中部地区1:0.5,西部地区1:0.3。

沿海渔政项目向发展计划司和渔业渔政管理局申报。内陆渔政项目按照如下方式申报:上海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的项目以及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河南省涉及长江、淮河流域的项目向发展计划司、渔业渔政管理局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申报。其余内陆渔政项目向发展计划司和渔业渔政管理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