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安排“三百工程” 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GZ000001/2009-08339
  • 信息分类: 黔农计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计〔2009〕2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合理安排“三百工程” 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关于合理安排“三百工程”

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各项目县农业、畜牧局:

为规范贵州省“三百工程”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三百工程”实施方案》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就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要求,请各项目县按要求制定合理的资金安排计划,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2009年“三百工程”示范项目经费按照每个村10万元标准安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三百工程”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匹配资金,安排工作经费。鼓励参与项目实施的涉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企业原料基地建设和改善示范村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

二、各项目县按照要求,遴选确定示范村、农业专家和涉农企业,并组织三方对接后,由实施主体之间分别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并按规定向省农业委员会上报“三百工程”示范项目相关申报材料,并须填写“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见附件),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批复后,按照批复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示范村所在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四、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示范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其中,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样板建设中的品种(种苗、种畜)、农药(疫苗)、化肥(饲料)等物化补贴,技术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不低于项目资金的60%。用于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及项目监管、检查验收费用等不超过项目资金的40%。

五、省农业委员会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市(州、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项目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记录档案,实行专帐管理和报账制度,每项支持须提供合法支出凭证。项目实施中,示范村物化补贴的种类、数量及物资采购,须报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协议采购、招标采购等方式规范采购。涉农企业通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企业自行管理。

六、对挪用、虚领、套取、贪污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原省农业厅科教处 刘玉国  曾庆鸿  陈涛  刘驰名

联系电话:5282535

电子邮箱:zqh55001@163.com


附件: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九年七月六日



附表: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

项目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合计

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小计

印刷费

咨询费

咨询费

交通费

差旅费

培训费

专用材

料费

劳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小计

基础设

施建设

(项目内容1)














(项目内容2)














(项目内容3)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