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蔬菜、食用菌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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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34893
  • 信息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财农[2017]23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蔬菜、食用菌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蔬菜、食用菌专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蔬菜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规模化示范基地建设、“321模式”示范推广、扶贫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资本金补助等;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规模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性菌种研发供应基地建设、扶贫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资本金补助等。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

二、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是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县、市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和使用总结工作,于12月10日前将逐级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经作处:  魏茹蕙 0851-85281257

省农委财务处:  葛 0851-85285075

省果蔬站:     朱守亮 0851-85282260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蔬菜、食用菌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省财政厅省农委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蔬菜、食用菌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