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农办函〔2017〕7号)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晶(市场处)
电话:0851-85280729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建设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信息化项目,促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实现全委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建设与安全运营,保障省农委信息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信息化服务贵州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民、农村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省农委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是指省农委建设或支持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规范、数据库(中心)和软件系统(网站)等项目。包括信息化专项项目,以及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管理和产业服务等各项业务所涉及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省农委农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信息化项目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化规划,统筹和监督各类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备案登记、技术方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提出、谁实施、谁运营”的原则,信息化项目申请、立项、招标、实施、验收以及财务等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委信息职能部门负责委数据中心、部署在委机房信息系统的统一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和实施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进信息化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发展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高效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农业部以及省委、省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符合省农委农业信息化规划和相关规定。
(二)遵循“云计算”理念,共用省农委或“云上贵州”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运营管理信息化项目。
(三)统一技术标准,符合省农委农业大数据中心和“一张图”平台数据集成与可视化等要求。
(四)按照“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信息化项目应向农业大数据中心汇交数据或通过软件互操作的方式,实现数据的实时接入。
第八条 项目单位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集中部署在省农委机房,实现统一的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应上云的应按“云上贵州”要求上云。涉密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管理。
第九条 在建、在用的信息化项目,应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逐步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汇交和信息系统的集成互联。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条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各类信息化项目应在申请立项阶段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信息化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果、进度安排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各部门和单位再报请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协调信息职能部门配合完成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将不予组织技术方案评审。
第四章 方案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成功的并经备案登记的信息化项目,正式实施前,应向领导小组提出技术方案评审申请。领导小组组织技术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总体要求,明确数据共享内容与方式,系统运行环境与运营管理要求等。涉密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方案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信息化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采购和建设实施。擅自采购和建设的项目,不得共用省农委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不纳入统一管理和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有权停止该类项目的实施。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技术方案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流程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也可以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协调信息职能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实施2周内,项目单位应将项目采购文件、合同、技术方案等重要文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实际情况发生重要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调整申请应重点对项目数据共享、系统运营管理和涉密等变更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将对项目重要进展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问题责令项目单位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六章 成果汇交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系统建设完成后,项目终验2周前,向领导小组提出成果汇交验收申请。项目财务验收和终验由资助或主管部门组织,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成果汇交验收重点对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数据汇交共享、项目资料归档以及系统移交、部署情况等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成果汇交验收前完成成果汇交工作。鼓励项目在实施过程就开展数据的汇交与资料的归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汇交验收:
(一)未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
(二)未进行项目数据库移交或开放共享,虚报、隐瞒重要数据资源的项目。未进行资料归档的项目;
(三)未进行系统移交或系统不能互联互通的项目。应上云未上云的项目;
(四)其他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总体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未进行成果汇交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终验。未通过汇交验收,多次整改不力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单位,其年度信息化绩效考核不合格,2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
第七章 运维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移交数据库和软件系统的项目,省农委提供统一的运行环境,信息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的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上云的项目,由云上贵州提供统一的运行环境,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项目数据库内容更新、软件系统的应用服务、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整体移交的信息化项目的正常运行与网络安全,不得擅自停止、迁移、更改数据库和系统,修改或删除数据等。对于上云项目,应做好与云上贵州的技术协调和沟通工作。项目的应用安全仍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具备长期开放共享和持续运行能力的信息化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数据库和系统的整体移交,但项目数据必须汇交或在线接入到农业大数据中心。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运维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和专人,做好日常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保证信息系统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运行服务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年度绩效的重要考核指标,以及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对项目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削减甚至停止下一年度同类经费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数据泄密/丢失等重大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