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指标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指标的通知
相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机)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经研究,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指标1131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收入列2018“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8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为保证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实行项目管理的转移支付指标,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尽快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报省,待省审查批复实施方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严格按照省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执行调整和更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工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项目建设完成,各地要积极进行自查初验,尽快申请省级验收。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