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委函〔2018〕35号)
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农委,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8〕1号)要求,我省将继续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抽样、检验,并进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同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一)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切实抓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各市(州)畜牧主管部门年度监测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并配合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严打非法收购运输行为,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农委畜牧兽医局,以便及时查处。
(三)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全面运行“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扎实做好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实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等变化情况,加强监管监测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抽样、检测单位提供工作便利,积极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强化信息交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监测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建议,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见附件1)、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2018年全省计划抽检生鲜乳20批,分两次完成。其中,国家监测任务10批:生鲜乳收购站抽样4批,生鲜乳运输车抽样6批;省级任务10批:生鲜乳收购站抽样3批,生鲜乳运输车抽样7批(见附件2)。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件3和附件4)。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5)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件6)执行,从收购站或运输车辆的储奶罐中采集生鲜乳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同时填写《生鲜乳抽样工作单》(见附件7),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检测机构应与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送检的样品。
(三)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检测工作由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承担,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8〕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监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
联系人:谢劲松,联系电话:0851-85284977
金晓峰,联系电话:0851-85967420
附件:1.生鲜乳收购站一览表
2. 2018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抽样计划表
3.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4.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5.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规范
6.生鲜乳抽样方法
7.生鲜乳抽样工作单
2018年2月 日
附件1
生鲜乳收购站一览表
序号 |
许可证编号 |
收购站名称 |
开办单位类型 |
种类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市、区) |
地址 |
许可证有效结束日期 |
发证机关 |
备注 |
1 |
黔522726(2017)001 |
贵州牧草种籽繁殖场 |
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牛乳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独山县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上司镇 |
2019年07月09日 |
独山县农村工作局 |
|
2 |
黔520123(2017)002 |
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乳制品生产企业 |
牛乳 |
贵阳市 |
修文县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好一多路1号 |
2019年10月11日 |
修文县农业局 |
|
3 |
黔520181(2014)001 |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生鲜乳收购站 |
乳制品生产企业 |
牛乳 |
贵阳市 |
清镇市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石关村 |
2018年09月25日 |
清镇市农业局 |
|
4 |
黔520309(2016)001 |
遵义市乳制品有限公司 |
乳制品生产企业 |
牛乳 |
遵义市 |
红花岗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温泉村 |
2018年12月31日 |
红花岗区农牧局 |
|
5 |
黔522601(2017)001 |
黔东南州永丰牛奶场格冲鲜奶收购站 |
奶畜养殖场 |
牛乳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凯里市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三棵树镇格冲村 |
2019年03月23日 |
凯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 |
|
6 |
黔522701(2016)001 |
都匀市奶牛场 |
奶畜养殖场 |
牛乳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都匀市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平浪镇平坝村 |
2018年05月19日 |
都匀市农村工作局 |
|
7 |
黔520123(2017)003 |
贵州圣恒乳业有限公司生鲜乳收购站 |
乳制品生产企业 |
羊乳 |
贵阳市 |
修文县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茶山村 |
2019年09月25日 |
修文县农业局 |
|
附件2
2018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抽样计划表
地区 |
上半年 抽样时间3月26日-4月6日 |
下半年 抽样时间8月27日-9月7日 |
合计 |
备注 | ||
收购站 |
运输车 |
收购站 |
运输车 | |||
贵阳市 |
2 |
7 |
1 |
3 |
13 |
|
遵义市 |
1 |
2 |
|
|
3 |
|
黔南州 |
|
|
2 |
1 |
3 |
|
黔东南州 |
|
|
1 |
0 |
1 |
|
合计 |
3 |
9 |
4 |
4 |
20 |
|
备注:生鲜乳样品抽取应覆盖所有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附件3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检查编号: 收购站证号:
收 购 站: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类别 |
单项结论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性。 |
A |
| |
2 |
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
查验生鲜乳收购证原件或复印件,检查开办主体是否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A |
|
3 |
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
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并有相关记录。 |
A |
|
4 |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挤奶厅、贮奶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 |
A |
|
5 |
生鲜乳交接单 |
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规范。 |
A |
|
6 |
建设位置 |
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 |
B |
|
7 |
功能区划分 |
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区域。 |
B |
|
8 |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B |
|
9 |
化验检测能力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并有化验记录。 |
B |
|
10 |
挤奶制度 |
应在挤奶厅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等制度。 |
B |
|
11 |
挤奶厅环境 |
应干净、无粪尿,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
B |
|
12 |
挤前3把奶的容器 |
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
B |
|
13 |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
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
B |
|
14 |
挤奶机的维护 |
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B |
|
15 |
贮奶罐的管理 |
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
B |
|
16 |
贮奶间(室)的管理 |
贮奶间(室)应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堆放,周边地面硬化无积水。 |
B |
|
17 |
从业人员要求 |
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B |
|
18 |
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
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
B |
|
19 |
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
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且记录真实、完整,连续保存。 |
B |
|
20 |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
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
B |
|
21 |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留样设有专门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留样低温保存。 |
B |
|
总 体 判 定 |
| |||
判定方法: 1、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四项(含四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2、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3、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10-14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 ||||
备注: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检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注:检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4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检查编号: 车 牌 号:
准运证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省市县+乳品厂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类别 |
单项结论 |
1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有效性。 |
A |
|
2 |
生鲜乳交接单 |
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且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清晰。 |
A |
|
3 |
生鲜乳运输罐 |
应坚硬、光滑、防腐、方便反复冲洗。 |
B |
|
4 |
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
密封效果良好。 |
B |
|
5 |
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
B |
|
总 体 判 定 |
| |||
备注: | ||||
判定方法: 1.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二项(含二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 2.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二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检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注:本检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5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运输环节的生鲜乳进行抽样和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按照农业部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留样或送检的样品。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保证样品封好后,封样单上样品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人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封条有效性,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再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交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用于异议复检,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受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奶业)部门予以协调。如果受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受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
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受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3)当采用快速法筛选时,应对采用的快速监测产品进行验证评价,确保满足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检测时应采取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6)对于现场检测的项目应按检测标准或方法的要求确定检测条件。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承担单位应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并进行跟踪,确认检测结果送达受检单位。在完成异议处理后上报结果。
(五)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受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和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汇总表送样品所在省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抄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奶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将结果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时抄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三)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四)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受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未经农业部许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完成检测工作。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6
生鲜乳抽样方法
1. 抽样设备
采样工具应使用洁净的不锈钢液态乳铲斗(见图1)。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用人工搅拌器(见图2)进行搅拌。
图1 液态乳铲斗
图2 人工搅拌器
2. 样品容器
应使用清洁干燥、不透水、不透油、密封性良好的容器作为样品采集容器。
3. 样品的采集
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储奶罐,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至少5分钟。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图2)探入罐底,采取从下至上的方式搅拌30次以上。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从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升。将三点采集到的样品混合至4升塑料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100毫升。
4.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生鲜乳样品采集后采用保温箱,内加冷媒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小时送抵检测单位,应尽快进行检测。如果不能保证24小时抵达,应利用当地制冷设备保存,确保样品不变质。留给受检单位的样品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生鲜乳抽样单
任务依据 |
| |||||
样品信息 |
样品编号 |
| ||||
抽样日期和时间 |
| |||||
抽 样 量 |
|
抽样基数 |
| |||
交奶去向 |
| |||||
联 系 人 |
|
电话 |
| |||
抽样对象 |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车 | |||||
样品类型 |
牛乳 羊乳 水牛乳 其他 | |||||
收购站信息 |
收购许可证编号 |
| ||||
收购站名称 |
| |||||
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乳制品生产企业 | ||||||
通讯地址 |
| |||||
婴幼儿配方乳粉 奶源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
运输车信息 |
准运证明编号 |
| ||||
车牌号 |
| |||||
生鲜乳交接单 |
有 无 | |||||
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受检人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本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留存
生鲜乳抽样工作单填写说明
1. 任务依据:农业部关于监测工作正式文件的文号。
2. 样品信息
2.1样品编号:每个样品的唯一编号,由承担任务的质检单位自行编号。
2.2抽样日期和时间:采集样品的日期和时间。精确至年月日时,如2017年1月5日15时 (24小时制)。
2.3抽样量:样品采集容量。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的要求采集。填写格式为:采样量×样品份数,如:150mL×3。
2.4抽样基数:采集样品时,生鲜乳收购站或运输车贮奶罐中生鲜乳实际贮存或承运吨数。如:1吨。
2.5交奶去向:收购该受检样品的乳品加工企业的名称。应填写该企业全称。
2.6联系人:抽样对象为收购站的,填写生鲜乳收购站工作人员;抽样对象为运输车的,填写押奶员或司机姓名。
2.7抽样对象:选择生鲜乳收购站或生鲜乳运输车。
2.8样品类型:样品对应的生鲜乳类型。可选择牛乳、羊乳、水牛乳或其他乳(如:骆驼乳等)。
3. 收购站信息
3.1收购许可证编号:证书编号应是14位,如:冀130224〔2017〕001,首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第2至7位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至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至14位为顺序号。
3.2收购站名称:应按照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上的信息,填写收购站全称。
3.3收购站类型: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3种类型,应选择其一,对3类开办主体以外其他情况的应说明。
3.4通讯地址:采集样品的收购站或其他情况样品来源地的通讯地址。
3.5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选择是或否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收购站或运输车。
3.6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收购站的法人姓名。该信息对应样品的受检人,是受检样品的法定责任人,不能空项。
4. 运输车信息
4.1准运证明编号:编号应是15位,如:冀130224〔2017〕0001,首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汉字简称,第2至7位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至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至15位为顺序号。
4.2车牌号:生鲜乳准运证明上的车牌号码,应与运输车车牌号一致。
4.3生鲜乳交接单:选择有或无。
5. 抽样单位情况:承担抽样工作的单位全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应完整填写。
6. 受检人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抽样现场的受检单位的人员签字或受检单位盖章。
7. 抽样人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2名抽样人员同时签字或抽样单位盖章。
8. 备注:可以填写样品温度、环境温湿度,样品来自奶畜乳头奶的应写清对应奶畜的编号,混合样的挤奶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