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委函〔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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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3614
  • 信息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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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委函〔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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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农委函〔2018〕34号)

关于开展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农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全面掌握生鲜乳质量状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12号)要求,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市(州)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生鲜乳抽送样,并协助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开展辖区域内的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和奶畜散养户(奶牛存栏<100头)。

三、监测内容

(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监测。全年分4次进行,共监测20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体细胞、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

(二)奶畜散养户监测。全年分2次进行,共监测2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体细胞、苯甲酸、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其中,β-内酰胺酶为现场检测。

四、监测方式

(一)抽样要求。第一次及第三次生鲜乳抽样工作由各市(州)、县(区)畜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组织实施第二次及第四次生鲜乳抽样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当地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样品采集后采用保温箱内加冷媒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小时内送抵检测单位。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菌落总数除外)。

(二)检测要求。检测工作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检测方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均不做判定。

五、时间安排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分别于2017320日、61日、91日和112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

联系人:谢劲松,联系电话:0851-85284977

金晓峰,联系电话:0851-85967420



附件: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抽样计划表



20182 日    

附件


2018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抽样计划表


送样时间

第一次

第二次(省所抽样)

第三次

第四次(省所抽样)

合计

35-9

326-46

717-19

827-97

贵阳市


4(含1批散养户)

3

3

10

遵义市


2

2


4

黔南州

3



2(含1批散养户)

5

黔东南州

2



1

3

合计

5

6

5

6

2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