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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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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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兽药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之一,事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排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排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曾经因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曾经是因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排查要“横到边、竖到底”,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清除因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隐报、瞒报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

二、依法行政,加强宣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行职责,绝不徇私枉法。要进一步加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请各地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排查情况于7月15日前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黄艳   联系电话: 0851-85283673

邮  箱:1220975639@QQ.com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