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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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的通知

相关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4号),经研究,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预算1359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为保证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行为。

二、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现将到县的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要加强对辖区项目县的技术指导,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贫困农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发展两大类建设,此批提前下达资金主要用于茶果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牛羊水产养殖产业,种植及米业深加工,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工程建设等方面,既要解决农工面临的生存困难,又要解决农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黔财农〔2018〕2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