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黔农厅函〔2019〕10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官方兽医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切实保障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官方兽医清理和2019年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官方兽医队伍清理工作
(一)针对目前我省官方兽医人员现状,尤其是基层官方兽医人员变动较频繁。为加强我省官方兽医队伍的动态管理,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统一填报全市(州)《保留官方兽医登记表》(见附件1),对各市(州)保留的官方兽医人员进行统计。
(二)官方兽医调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离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退休、病故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等情形的,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系统逐级审批上报注销其官方兽医资格。各市(州)按《官方兽医资格注销表》(见附件2)进行汇总上报。今后,我省官方兽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以省级审核后、各市(州)在网上注册的人员名单为准。
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一)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2015〕1号)和原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3日《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报确认为官方兽医:
1、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
2、现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岗位工作。
目前不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编制内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报送确认为官方兽医。对不再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自动免除其官方兽医资格。
(二)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程序
1、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官方兽医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出具在“检疫”、“监督”或者“检疫监督”岗位工作以及属于编制内人员的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将信息录入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审核上报上级用户。《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见附件3,须直接通过系统打印,勿提交手填表格)和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8日前报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州)本级人员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初审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官方兽医资格的复审。信息上报按“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负总责。复审机关要严格审核书面材料和系统上报的信息,审核通过的,完成系统操作,并将《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统一填报全市《具备规定学历职称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见附件4),与上述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后,于3月15日前一并寄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到gzdwwsjd@163.com。
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培训
市(州)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官方兽医队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对辖区内官方兽医的培训,特别是新增官方兽医人员的培训,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
四、有关补充事项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要求,规范系统操作运行。要确保官方兽医确认、变更、注销等信息与相应的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工作流程与书面材料运转同步。系统操作人员要相对固定,确需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虞 鹃 0851-84843720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王安波 0851-84843997
附件:1.保留官方兽医登记表
2. 官方兽医资格注销表
3.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4.具备规定学历职称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