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简称:《条例》)及《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原因,出现未按程序审批、先建后批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升级(B证升A证),申请人必须向市(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书面征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批准建设。
迁建和升级(B证升A证)的,在核发新证时还要同时取消原定点屠宰资格。
二、设立畜禽定点屠宰点。包括:新建、迁建,申请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批准建设。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需设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才能批准。贵州近年交通发展迅速,各市(州)要严格控制、减少定点屠宰点。
三、规范审批、严格监管。各地要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获得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先建后报的,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标准组织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019年9月16日